合群?——读《乌合之众》有感‖文/韩七

合群?

——读《乌合之众》有感

人啊,是一种群居向的动物,无论思想是多么的独立不可复制,生理与心理上都对群体有着期盼与需求,是故尽可能的让自己融入群体之中,我暂且将这种行为趋向称为“合群”。
鲁迅先生在《小杂感》中有一句很著名的话“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然而奥地利的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又说“我们生存于与他人的联系中,如果我们选择孤独,便等于选择了死亡”。这两句话乍一看充满矛盾,既然在情感上无法相通相连,又怎么能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密切联系呢?所以阿德勒又引入了一个新词,共情。“To stand in the shoes of the client and feel what the client is experiencing. ”(站在病人的立场上来感受病人的体验)。这个词就很高的解释了为什么人们坚持不懈的要融入群体,甚至无限度的为此改变自己。人们有共情的能力且追求更高层次的共情,所以才会出现“人一到群体中,智商就严重降低,为了获得认同,个体愿意抛弃是非,用智商去换取那份让人备感安全的归属感”这样的现象。
那么“合群”这样的现象有哪些体现呢?首先在于向群体思想靠拢。“群体一词是指聚集在一起的个人,无论他们属于什么民族、职业或性别,也不管是什么事情让他们走到了一起。”但是每一个群体都有其中心的思想,以此来吸引聚集认同它的个体。无论是传销组织还是邪教,他们的厉害之处就是能说服更多人认同他们的思想或是信仰,同化相当数量的人为自己服务。《乌合之众》中还有这样一句话“数量,即是正义”。无论是“狼来了”、“三人成虎”还是各种谣言的盛行,都是因为有大数量的传播,久而久之就变得正确而顺理成章起来。这同样是人们寻求共情而让自己合群的体现。
“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这不是说群体中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群体会让每个人在其中的错误缩小,同时让每个人的恶意被无限放大。”即是人们常说的“法不责众”。的确,不论是游行、聚众闹事还是网络暴力,在数量的压制下,法律只能选择惩处一部分典型及严重的个体,而非广大群众。所以他们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在群体的保护下满足个人欲望而不顾及群体外的其他任何。这便是合群带来的影响,“单独一个人必须要为他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上或者道德上。但是,群体则不然,群体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群体就是责任,群体就是道德,群体就是法律,群体就是道德,群体的行为自然是合理的。”这样看似荒谬无比的言论实际上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的各个方面,只是群体有大有小,大群体制约小群体,保持社会的相对平衡罢了。
合群,是一个简单的词汇,却包含着自人类产生以来的所有社会行为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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