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旧房要交多少土地增值税
●怎么样算旧房?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财税字〔1995〕48号
浙江省新旧房按如下标准界定: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95]浙国税外127号 [95]浙地税三38号
只有符合旧房的认定标准,才能适用旧房转让的税收政策。
●土增税的计算
方法一: 收入-扣除额=增值额
应交土增税=增值额*税率-速算扣除率
增值未超扣除项目50%的部分,税率为30%
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40%
超过100%未超200%的部分,税率50%
超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方法二:核定征收
应交土地增值税=收入*核定征收率(浙江为5%)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然后,按以下顺序分情况计算。
一、能取得评估价格
应交土增税=增值额*税率-速算扣除率
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扣除额: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含土地)
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出让金)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政策依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国税函〔2010〕220号
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出让金)两项合计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扣除额:发票金额*(1+5%*购买年数)、契税、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国税函〔2010〕220号
三、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