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一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日前,上海一中院立案庭二审审结的“吴海澜诉上海聚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2021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该案由何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韩朝炜、娄永担任合议庭成员。
该案明确:通过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提取的人体组织干细胞,属于民法上的物,但由于干细胞来源于人体,基于独特的生物属性,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物。干细胞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相关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应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因此,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5日,吴海澜与上海聚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约定吴海澜以3.5万元/份的价格向聚仁公司购买30份“干细胞”,由聚仁公司培养细胞并提供相关场所进行细胞回输。吴海澜当日即向聚仁公司转账了半数价款52.5万元作为预付款。
2018年4月20日至7月6日,聚仁公司共向吴海澜交付了8份“干细胞”。此后,吴海澜多次要求聚仁公司交付剩余“干细胞”,而聚仁公司未能履行,故吴海澜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聚仁公司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吴海澜与聚仁公司之间已形成买卖关系,理应依约履行。现聚仁公司未继续履行合同,也未返还剩余预付款,买卖合同已事实终止。故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聚仁公司返还预付货款。
聚仁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聚仁公司与吴海澜之间存在书面形式的“干细胞”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首先,干细胞来源于人体,具有特别的生物属性。
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之方法脱离人体组织后的干细胞,以有体物的形式存在并具有可能的医学价值,属于民法上的物,但基于干细胞的生物属性,从人体提取的干细胞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之物。
其次,干细胞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具有特殊的管理属性。
其研究和应用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等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聚仁公司未取得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立项与备案,不具备从事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条件与资质。同时,涉案“干细胞”未经药物临床试验或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亦非用于严重危及生命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治疗或者重大医疗卫生需求。聚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规定。
再次,干细胞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具有特定的市场属性。
我国对干细胞治疗产品加强监管的同时,正在提升和促进干细胞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但聚仁公司既非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或从事干细胞制剂或相关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的企业,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干细胞”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或符合药品管理规范。其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增加了国家对干细胞临床研究和药品试验的管控风险,影响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最后,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聚仁公司销售“干细胞”给他人直接用于人体回输,违反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关于禁止干细胞直接进入临床应用的规定的同时,严重违背了伦理规范,破坏国家医疗监管制度,危及不特定个体生命健康安全,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无效,聚仁公司返还吴海澜剩余预付款。
文:刘雨薇
编辑:姚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