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防暑降温费VS高温津贴

炎炎夏日,为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于是便有了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对于广大会计来说,就不是发钱这么简单了。下面我们就两者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解读。

一、归集划分

1.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会计处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防暑降温费)科目。

2.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范畴。依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会计处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岗位津贴(高温津贴)科目。

二、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只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才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上述福利费解释,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很显然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税范畴。高温津贴是本身就属于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显而易见的。

三、企业所得税

无论是防暑降温费,还是高温津贴都可以税前扣除。

防暑降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高温津贴属于岗位津贴,与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按规定完全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防暑降温用品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不难看出上述配备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安全防护,与劳动者工作时应佩戴的安全帽、安全手套、劳保服等一样,属于企业“安措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且其用品购入时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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