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说《论语》:卫灵公篇(三十三)

原     文
卫灵公第十五

15.33 子曰:“君子不可小知,而可大受也。小人不可大受,而可小知也。”

释     解
老师说:“行政君子应当具有周遍于道义之变的智慧,通达于礼乐教化的才能,以合天理之节文,约人情于中正,弘道义于至善。因此,在位的君子不可止于仅仅能及道义之变的小智慧,而应该承担起行政君子职责所授予的弘道安民的职责本分,以实现富民安邦惠及后世的行政目标。无位的小人因不具有资源调配的能力,没有职位授予的权力和义务,故不可以行君子弘道安民的职责担当,但可以通过仁德君子的引领教化,通过自身自觉的守礼向善的修行实践,能够及达于'仁之为人’的道义之变的小智慧。”
释     字

《说文》:受:相付也。从𠬪,舟省声。殖酉切。段注:𠬪者,自此言。受者,自彼言。其为相付一也。《尚书》纣字,古文《尚书》作受。

《玉篇》:受:时酉切。容纳也,承也,盛也,相付也,得也。

汉字“受”的甲骨文字形像一人手付盘盂,一人以手承授之形。上下皆为手形。《说文》:“受,相付也。从𠬪,舟省声。”《说文》误将上面的手形误为“覆手之爪”。吴大澂认为“舟者,承尊之器,两手持舟,上下相付也”。马叙伦说“象舟形者,非舟车之舟,乃盘之初文。”初文所从“舟”,篆隶后则讹作“冖”。本义为两手相授受,包含给予和接受两方面含义。后世表示给予的授受义,另边手旁用“授”字表示。给予相付义引申有付给、交付、交给、传授等义;接受义引申有接纳、继承、得到、遭到、忍受等义。

素     说
前一章通过“及之、守之、莅之、动之,以善其事”的教导,让人们体悟并把握好德君子知仁守仁、行仁达礼的化民安民之道。本章承接前章的“知及之”之“小知”的教导,通过“君子不可小知,而可大受也。小人不可大受,而可小知也”的教导,让人们体悟把握在位君子行政的弘道安民的职责本分。
老师说:“行政君子应当具有周遍于道义之变的智慧,通达于礼乐教化的才能,以合天理之节文,约人情于中正,弘道义于至善。因此,在位的君子不可止于仅仅能及道义之变的小智慧,而应该承担起行政君子职责所授予的弘道安民的职责本分,以实现富民安邦惠及后世的行政目标。无位的小人因不具有资源调配的能力,没有职位授予的权力和义务,故不可以行君子弘道安民的职责担当,但可以通过仁德君子的引领教化,通过自身自觉的守礼向善的修行实践,能够及达于'仁之为人’的道义之变的小智慧。”
本章需要注意“君子”是指既有君子的仁德智慧而又有其位的在位的君子;“小人”是指没有职位不在位的人,不是指道德境界卑污的人。“小知”是前章“知及之,仁不能守之”或“知及之,仁能守之”的小智慧。“小知”不是指小聪明和小技小道,不是指用小事考验,或者指被人所知。“大受”是指岗位所授予“弘道安民”的职责和义务,是受以大任和行以弘道大任之意。汉字“受”的甲骨文字形像一人手付盘盂,一人以手承授之形。上下皆为手形。上面之手表示岗位要求的“弘道安民”的职责和义务,下面之手表示接受“弘道安民”的职责,而行“弘道安民”之职,实现富民安邦惠及后世的行政目标。本章是承前章“好德君子知仁守仁、行仁达礼的化民安民之道”的要义,通过对好德君子行政之智慧和目标的指导,让人们体悟把握在位君子行政的弘道安民的职责本分。注意“君子不可小知,而可大受也”中的“不可”是“不可止于”之意。本章是对前一章的补充,阐明在位君子行政之善。通过“君子不可小知,而可大受也”让人们把握“未善”在于止于“小知”,“善”是弘道之“大受”。一些释者由于没有把握住《论语》文本的一贯和进阶深入的层级,而错误地将本章解读为“观人之法”或“用人之法”,从而偏之于孔子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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