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说《论语》:卫灵公篇(三十三)
15.33 子曰:“君子不可小知,而可大受也。小人不可大受,而可小知也。”
《说文》:受:相付也。从𠬪,舟省声。殖酉切。段注:𠬪者,自此言。受者,自彼言。其为相付一也。《尚书》纣字,古文《尚书》作受。
《玉篇》:受:时酉切。容纳也,承也,盛也,相付也,得也。
汉字“受”的甲骨文字形像一人手付盘盂,一人以手承授之形。上下皆为手形。《说文》:“受,相付也。从𠬪,舟省声。”《说文》误将上面的手形误为“覆手之爪”。吴大澂认为“舟者,承尊之器,两手持舟,上下相付也”。马叙伦说“象舟形者,非舟车之舟,乃盘之初文。”初文所从“舟”,篆隶后则讹作“冖”。本义为两手相授受,包含给予和接受两方面含义。后世表示给予的授受义,另边手旁用“授”字表示。给予相付义引申有付给、交付、交给、传授等义;接受义引申有接纳、继承、得到、遭到、忍受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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