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胜谈】阅卷,要在“分”字上下功夫
【按语】《检察日报》2021年1月20日第3版刊登了臧德胜撰写的《阅卷要在“分”字上下功夫》一文(略有删减),现通过本公众号予以推送。
不论是司法人员,还是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从实体上都需要关注事实认定、案件定性以及责任确定三个方面。简单地说,办理刑事案件,包括了认事、定罪和量刑三个步骤。而这三个步骤,都是建立在准确把握案情的基础之上。辩护律师要吃透案情,直接有效的途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交流了解案情;二是阅卷,通过卷宗材料的信息了解案件;三是开庭,在庭审调查与辩论的过程中,深化对案情的把握。会见和开庭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效果如何既有律师自己的因素,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唯有阅卷是律师最能自我掌控的了解案情的途径。而且,律师阅卷效果如何,也会直接影响到会见的效果,乃至决定庭审的效果。可以说,阅卷能力是辩护律师重要的基本功之一。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处于诉讼中的案件,律师阅卷权整体上有所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规定:“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司法机关给律师阅卷提供了便利,但阅卷的效果如何,则在于律师自己的阅卷能力。有些案件,卷宗纷繁复杂、充栋盈车,辩护律师阅卷时既要关注效果,又要关注效率。
律师阅卷,为了提高效率、收获效果,需要在“分”字上下功夫。在全面占有卷宗的基础上,要针对具体案情,采用多种方法阅卷,对证据材料分门别类,以获取有效信息,形成科学的辩护思路。
一、去粗取精:“分”关联证据与无关证据
去粗取精,意指除去杂质,留取精华,强调对已有材料进行筛选。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有意识地进行区分,而不能盲目地没有规划地阅读卷宗。在得到卷宗材料之后,要根据指控的事实,去除案卷当中与指控事实无关的内容,只关注其中有效部分。对于不相关的证据材料,浏览一下即可,没必要深究。实践中,有三种类型的案件,律师可以有选择性地阅卷,区分出关联证据与无关证据,重点关注关联证据,避免做无用功。
1. 侦查方向发生转变的案件。有些情况下,侦查机关针对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进行侦查,调取了大量证据材料,形成了卷宗,但最终涉嫌的罪名不成立。然而,在侦查此罪的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涉嫌其他犯罪,转而以其他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据此起诉了侦查方向转变后查明的犯罪事实。对于这些案件,侦控机关仍然会把全部卷宗材料移送法院。律师对于与指控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简单略过,重点查阅与指控罪名相关的证据材料。侦查方向发生转变或者说前期侦查方向不准的案件大量存在,常见的情形包括:侦查某人诈骗犯罪,后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名起诉;侦查某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后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起诉等等。
2. 检察机关删减事实的案件。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缩小犯罪圈的过程。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会按照证据规则和刑法原理进行梳理、筛选。其中有些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有些事实虽然成立,但不构成犯罪,或者已过追诉时效,检察机关就会对此部分不予起诉,而只起诉其中有证据支持且构成犯罪的部分。而对于不起诉的部分,检察机关仍然会将全部卷宗移送法院。律师在审判阶段得到卷宗材料后,首先可以通过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比较,找出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部分。对于检察机关未指控部分的证据材料,律师无需关注。
3. 多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有些共同犯罪案件,多名被告人在多起事实中存在交叉,但部分被告人只参与了其中部分犯罪事实。有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整体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而有的被告人只对其中部分负责。辩护人只需要关注自己的当事人被指控的内容,对于其他人的其他事实无需投入精力。其中与被告人无关的其他人的其他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案人员的累犯、立功等证据,作为辩护人可以不予关注。
二、去伪存真:“分”合格证据与虚假证据
去伪存真,即除掉虚假的,留下真实的。律师阅卷中要始终保持一种质疑的态度,阅卷过程也是对证据真伪进行甄别的过程,以便于对“伪”证据和“真”证据做不同的处理,最终的目的是去伪存真。证据之“伪”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内容不真实,即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被害人所做虚假陈述,价格认证的结论明显高于真实价格等;二是取证不合法,包括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过程不合法、取证形式不合法等。与之相对应,证据之“真”包括了两个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即内容真实、取证合法。
在阅卷时,对于“真”证据,律师主要关注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于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要重点记录,如果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出示,或者出示不完整,辩护人需要重点提示法庭注意。在庭审中无需对“真”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对于非法证据,即使内容真实,也属于需要去除的“伪”证据。所以,通过阅卷发现非法证据线索的,可以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内容虚假不真实的或者存在疑点的证据,尤其是在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要重点记录予以研判。对于庭前未能解决的证据问题,在庭审时重点发力,发表针对性质证意见,必要时通过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方式增强庭审质证的力度。
在阅卷中辨别证据的真伪,一是要关注同一份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的内部的同一性,寻找其中自相矛盾的地方;二是关注证据之间的同一性,把证据作为互相证伪的工具;三是寻找证据形式上的非法性,把取证的具体情况与取证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对照检查;四是通过会见、走访等方式获取证据非法的线索。
三、抓大放小:“分”核心证据与边缘证据
抓大放小,是一种管理学上的概念,指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也要区分主次,对证据要抓大放小,对不同的证据以及证据中的不同内容,做出主次区分,把握重点。
一是要把握大的方向,不纠缠于小节。对于同一份证据,要把握该证据证明的核心事实是什么,这也是司法人员将会用以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容,如果对于核心内容没有争议,则没必要再去深究细节。这一点在言词证据中较为突出,对于同一份言词证据的内容,主要看其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细节可以直接掠过。对于同一人所提供言词证据,只要核心内容一致,对于细节问题上的差异不必过于纠结。如对于受贿案件,行贿人证言中的核心内容是送了多少财物,是否送出了该财物。如果对此没有异议,其他的细节则不是重点。当然,如果细节影响到核心事实的真实性,则需要引起辩护人的重视。
二是要关注争议事实,兼顾公认事实。在一个案件中,与被告人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并非全部同等重要。辩护人要善于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抓住其中的核心问题予以关注,尤其是在做证据摘抄或者阅卷笔录的时候。如强奸案,有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有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对于前者,关注的重点在于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中关于进展程度的描述,以及有关的身体检查、鉴定意见等。对于后者,关注的重点在于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中关于进展过程的描述,以及现场环境、双方关系等内容。
四、求同“存”异:“分”印证证据与冲突证据
求同存异的本意是指找出共同点,保留不同意见。此处之所以对“存”字加引号,意在表明对“异”不是消极的保留,而是要在“异”上大做文章,充分挖掘其价值。认定刑事案件事实,依赖的是证据,但并非所有案件的证据都是协调一致的。很多案件中,证据既有协调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律师阅卷的过程,就是在卷宗材料中求“同”和“异”,进而确定辩护思路的过程。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各份证据以及同一证据的不同内容之间的分析过程,就是求同“存”异的过程。
首先是求同,即找到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标准之一就在于是否形成了证据印证关系,即是否有两份以上具有关联的证据指向同一个事实。律师阅卷时,要在不同的证据中找到共同点,即找到不同证据的交集,把证据之间能够证明的共同事实确认下来,得不到两份以上证据共同印证的部分不予确认。
其次是“存”异,即找到证据之间的差异。办理刑事案件,在求同的同时,还要关注是否有反向的证据来否认一个事实,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律师在阅卷过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证据中的矛盾点,并将矛盾点作为推翻控方证据体系的武器。
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类型把握求同“存”异的对象和重点。对于直接侵害被害人的案件,重点在于比较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中的“同”与“异”,如强奸案、伤害案。对于证人与被告人直接交往的案件,重点在于比较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的“同”与“异”,如受贿案。在多人共同犯罪案件,要比较各被告人供述的“同”与“异”。在阅卷的过程中,分清“同”与“异”,对于相同的能够印证且不存在合理怀疑的内容,无需过多的准备。对于不能印证的内容,尤其是相互矛盾的内容,需要特别重视。对于控方证据形成了有罪证据体系,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要推翻指控事实,只能通过调查,找到反向的证据,形成新的“异”点。
以上四“分”法,即可单独适用,也可组合适用,因案而异。阅卷过程中,能否要熟练运用四“分”,取决于三种要素。一是质疑态度,律师要对自己的立场有准确的定位,以挑剔的眼光阅卷。二是专业水平,要在法律规范与法学原理的指导下阅卷,目光往返于卷宗与规范之间。三是敏感意识,能够准确把握卷宗反映的问题,及时捕捉有效信息并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