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捐赠税收优惠仍然有效
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后“不摘政策”
扶贫捐赠税收优惠仍然有效
作者:马泽方
12月2日,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欧青平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脱贫攻坚期后要设立过渡期,实行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对已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继续做好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摘帽不摘政策”,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
截至今年11月23日,我国22个省(区、市)的832个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欧青平、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12月2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的表态,脱贫攻坚期后要设立过渡期,实行“摘帽不摘政策”。这意味着,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政策,将继续得到执行。
2019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和《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明确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优惠。上述两个公告同时规定,“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可据实扣除
捐赠支出的限额问题,一直是捐赠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要点。49号公告明确,企业可享受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优惠。
4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不受利润总额12%限制,也不受盈亏限制,即使企业亏损,扶贫捐赠支出也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实务中,企业如果既有扶贫捐赠支出,又有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只需要计算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限额,扶贫捐赠支出不需要计算在内。
需要注意的是,49号公告虽然打破了捐赠额度的限制,但是企业仍然需要满足捐赠渠道的要求——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否则不能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可享受据实扣除,但是向非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只能按照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政策在限额内扣除。基于此,企业在发生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以备检查。
符合规定的实物捐赠免缴增值税
5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缴增值税。
企业虽然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都可以享受优惠,但需要关注到在捐赠渠道规定上的差异:企业直接捐赠或间接捐赠,均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然而若想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通过间接捐赠。同时,企业向目标脱贫地区的实物捐赠,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上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免缴增值税的捐赠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举例来说,甲公司2020年度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一批自产货物,成本8万元(已考虑进项税额转出),公允价值10万元,另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现金12万元,本年发生其他公益性捐赠5万元。假设甲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为40万元。那么,甲公司在汇算清缴时,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8万元,即调增视同销售所得2万元;视同销售后,甲公司捐赠支出的账面价值为8万元,计税基础为10万元,应调减2万元;合计纳税调整为0元。考虑到一般公益性捐赠需满足利润总额12%的限制,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0×12%=0.2(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扶贫捐赠,其视同销售的价格与采购价格基本一致,虽然申报时有“视同销售”的处理,但实质上并未调增利润。也就是说,未对该部分视同销售征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