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辩证法”——关于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再思考

杨耕:“回到辩证法”

——关于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再思考

马克思一直高度重视辩证法,不仅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辩证法观点,而且明确提出了“否定性的辩证法”“科学辩证法”“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这三个重要概念。( 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 卷,第 163 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2 卷,第 616 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3 卷,第 24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又没有充分展开、系统论证这些重要观点,并使之体系化、形态化,也没有留下专门阐述辩证法的著作。而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以至整个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来说,如何理解和把握辩证法又是一个 “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创立者之一和第一个解释者——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重要论述作一新的考察和审视,以深化我们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至整个马克思主义的研究。


一、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三个定义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历史上,恩格斯占有特殊的地位: 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之一,而且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尤其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第一个解释者; 不仅首次明确提出了 “唯物主义历史观”这一概念,而且首次明确提出了 “唯物主义辩证法”这一概念 (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3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37页); 不仅在 《反杜林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以较大的篇幅阐述了辩证法的观点,而且写下了《自然辩证法》这样专门阐述辩证法的著作。考茨基认为,恩格斯的 《反杜林论》出版以后,我们开始较为深入地探讨了 “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才开始出现一个 “马克思主义的学派”。( 参见克利姆,第477页) 莱文指出,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说,“如果说马克思是原稿,恩格斯就是神圣的注解。”“恩格斯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解释学派”。( 莱文,1997 年,第 8 页; 2018 年,第 20 页)考茨基、莱文的观点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可以说,没有恩格斯,也就没有马克思主义发展历史上那些传奇的故事,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是唯物主义辩证法以至整个马克思主义研究绕不过去的思想要塞。

在 《反杜林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阐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但从总体上看,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命题上: 一是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 二是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运动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三是辩证法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357 页) 。这一定义是针对“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而言的。按照恩格斯的观点,撇开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去考察事物,这种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移植到哲学之后,就形成了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并造成了几个世纪的思维的局限性。实际上,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我们生活其中的世界时就会发现,一切都处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一切都处在运动、变化、产生和消失的过程中。在恩格斯看来,这是古希腊哲学的世界观,是朴素的、但实质上是正确的世界观,这一世界观反映并体现了客观存在的矛盾运动,即“矛盾辩证法”。因此,应自觉地在现代自然科学的基础上 “回到辩证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 259 页) ,并 “阐明辩证法这门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关于联系的科学的一般性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401 页) ,这就是,“辩证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头脑中的反映时,本质上是从它们的联系、它们的连结、它们的运动、它们的产生和消失方面去考察的” ( 同上,第 25 页) 。同时,恩格斯又敏锐地看到,现代自然科学不仅能够说明自然界各个领域内的联系,而且能够说明各个领域间的联系,从而使科学本身成为关于事物发生和发展普遍联系的科学。在恩格斯看来,“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 同上,第28 页)

显然,恩格斯的这两个观点,即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和关于总联系即普遍联系的特殊科学是 “多余”的,存在着逻辑矛盾。为了消除这种逻辑矛盾,恩格斯提出第二个命题,即 “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同上,第 154 页) 。这一定义是对 “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这个定义的深化,是相对具体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而言的。这是因为,规律是本质的联系、必然的联系和稳定的联系,把握住自然、社会和思维运动的 “普遍规律”,也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世界的 “普遍联系”。更重要的是,任何一门科学都以发现和把握某种规律为己任,任何一种学说要成为科学,就必须发现和把握某种规律。在恩格斯看来,辩证法要成为科学,或者说,要具有科学性,就必须以发现和把握某种规律为己任。相对于具体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研究具体领域的具体规律来说,辩证法所要研究和把握的规律,就是自然、社会和思维运动的“普遍规律”或 “一般规律”。

但是,仅仅从 “最普遍规律”“最一般规律”并具有 “最大适用性”来理解辩证法与科学的区别,是远远不够的。既然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已经凸显出 “自然过程的辩证性质”,既然自然科学本身已经成为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那么,它就必然要研究和把握普遍规律,即一般规律。系统论所研究和把握的就是系统联系、系统规律。因此,把辩证法规定为关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运动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并没有凸显和真正把握作为 “辩证哲学”的辩证法的本质特征。所以,恩格斯又提出第三个重要命题,即辩证法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一定义是对上述两个定义的综合和深化,实际上是从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视角规定辩证法的,突出的是辩证法的哲学性质,即 “辩证的哲学”。按照恩格斯的观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 “基本问题”和 “最高问题”,因此,哲学既不能脱离存在去研究思维,也不能脱离思维去研究存在,而是从总体上研究思维和存在的 “关系” 问题。因此,作为 “辩证的哲学”,辩证法不仅要关注客观辩证法,而且要研究主观辩证法,更重要的是,要发现和把握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

在黑格尔的哲学中,辩证法是概念的自我发展; 在马克思的哲学中,概念辩证法是现实世界矛盾运动的自觉反映。因此,当 “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做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做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 卷,337 页) 恩格斯由此认为, “唯物主义辩证法”所关注、所要解答的,就是这两个系列规律的 “关系”问题,就是人们关于外部世界的思想对这个世界本身的 “关系”问题,就是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 “关系”问题。在笔者看来,从思维和存在、人类思维运动规律和外部世界运动规律关系的视角去阐述辩证法,这是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显性的主题。

笔者不能同意这样一种观点: 恩格斯的辩证法就是客观辩证法或自然辩证法,关注的是辩证法的实证性,而不是批判性。无疑,恩格斯高度重视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并认为脱离了客观辩证法的主观辩证法、概念辩证法只能是思辨的辩证法。但是,恩格斯又敏锐地观察到,现代自然科学本身已经在进行 “辩证综合”了,已经使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成为 “多余”的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 同上,第 352 页) 这就是说,作为 “辩证的哲学”,辩证法并不是脱离主观辩证法去研究客观辩证法,而是研究主观辩证法是如何形成、如何运动、如何反映客观辩证法的,并用 “概念的辩证运动”自觉地反映外部世界的辩证运动。

因此,恩格斯不仅从人的认识本性上阐述了认识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的关系,而且从认识的个体和类的关系上阐述了思维的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关系; 不仅分析了真理与谬误的关系,而且阐述了真理与常识的关系; 不仅分析了知性思维与理性思维的关系,而且阐述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也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极为重视 “辩证思维的主要形式” “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以及 “辩证逻辑和认识论”问题,并把辩证法 “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更重要的是,在恩格斯的视野中,作为 “辩证的哲学”,辩证法是对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恩格斯自觉地意识到,“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610 页) 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历史科学,都 “不自觉” 地把 “主观的思维” 和 “客观的世界” 具有同一性作为理论思维的“无条件的前提”,从而去研究客观世界的不同领域。但是,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历史科学,都不反思理论思维的这个 “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相反,都把这个前提当作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东西。与科学不同,哲学恰恰就是要追问、反思理论思维的这个 “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使其从不自觉转变为自觉。换言之,作为 “认识的认识” “思想的思想”,哲学就是要把理论思维的这个“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作为自己的反思的对象,去反思 “主观的思维” 和 “客观的世界”,即思维和存在统一的根据。在恩格斯看来,辩证法正是在这一反思的过程中产生的,在这个反思过程中产生的辩证法反过来又批判理论思维的这个“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的前提”。不存在任何最终的、绝对的真理,除了运动和变化、生成和灭亡、不断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过程,什么都不存在,这就是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和 “革命性质”。概而言之,作为“辩证的哲学”,辩证法就是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正是 “这种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构成了辩证法的批判本性”( 孙正聿,第 56 页) 。

正是由于深刻地把握了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和 “革命性质”,恩格斯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 “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因此,关于思维的科学,和其他任何科学一样,是一种历史的科学,关于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的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382、585 页) 这里,恩格斯的融为一体的辩证性思维和历史性思维跃然纸上。恩格斯的理论思维前提批判的思想,犹如安放在传统哲学阵营中的 “特洛伊木马”,从内部、从根本上摧毁了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使人们自觉地“回到辩证法”。

二、恩格斯辩证法思想中的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

从马克思主义历史发展上看,首先指责恩格斯脱离了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脱离了实践谈论辩证法的,是卢卡奇。在 《历史与阶级意识》 中,卢卡奇明确指出: 恩格斯 “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没提到,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 卢卡奇,第 51 页) 。卢卡奇实际上为西方马克思主义预设了一条误读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 “不归路”。卢卡奇之后,几乎所有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沿着这条 “不归路”一路狂奔: 施密特、萨特、列斐伏尔、哈贝马斯、布洛赫等都从辩证法起源于和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视角否定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和误判。认真研读恩格斯的著作可以看出,恩格斯以实践为基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核心,并结合社会制度阐述了主体和客体的辩证关系。

1. 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上,并受制于社会关系。按照恩格斯的观点,动物是依靠自己的本能活动适应自然界,以维持自己的生存,人则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改变和支配自然界,并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以维持和实现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这是人同动物的本质的区别,而 “造成这一区别的还是劳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518 页) 。同时,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组织,从而 “在社会关系方面把人从其余的动物中提升出来,正象一般生产曾经在物种关系方面把人从其余动物中提升出来一样”( 同上,第 375 页) 。

2. “自在之物” 在人的实践活动中转化为 “为我之物”。按照恩格斯的观点,人的实践活动既然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某一自然事物,并使它为人们的目的服务,那么,“'自在之物'就变成了为我之物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 卷,第 317 页) 。这实际上说明了 “自在之物”与 “为我之物”的辩证关系,说明了人的实践活动扭转了乾坤,使物成为客体,人本身成为主体,主体和客体都是在实践活动中生成的。恩格斯关于 “自在之物”与 “为我之物”的论述,实际上是以一种新的形式重申了他和马克思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共同确认的观点,即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转化为 “为我而存在”的关系。

3. 人属于和存在于自然之中,但又能超越自然。按照恩格斯的观点,人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是在自然之中改造自然的。因此,要合理地改造自然,就必须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从而在实践活动中引发自然界本身不可能发生的运动,并给 “这些运动以预先规定的方向和规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519、573 页) 这里,恩格斯既强调了自然规律的客观性,又指出了主体的能动性及其自然的超越性。

4. 人是在自然之中征服自然的,人在征服自然的同时会产生自然对人的 “报复” 问题。在 《论权威》中,恩格斯就提出了人靠科学征服自然,自然也对人进行 “报复”的问题,并认为自然界会按照人利用自然的程度 “报复”人,“使人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在 《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重申了这一观点,并认为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0 卷,第 519 页) 当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证实了恩格斯这一观点的深刻的真理性和巨大的超越性。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人化自然,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到、加入到由自然规律支配的整个自然界的运动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或者是自然界本身的运动以其强大的力量强行铲除人化自然的痕迹,使人的活动成果趋于淡化和消失,或者是由于人化自然的存在改变了自然界本身平衡的基础,突破了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和能量变换的底线,产生对人而言的负面效应,即 “报复”人。这的确是使人最后不得不服从的 “真正的专制”。自然界对人的 “报复”的思想,实际上说明了人的实践活动中的 “自然的退缩”和 “自然的进攻”的辩证法,说明了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辩证法,说明了主体及其活动存在着确定的界限。

5. 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社会状态,同时又受制于社会制度。人不仅是在自然之中改造自然的,而且是在特定的社会中改造自然的,因此,生产活动既会产生自然影响,又会产生社会影响,而且这两种影响又相互影响。在恩格斯看来,哥伦布发现了美洲,却 “复活”了在欧洲早已绝迹的奴隶制,“奠定”了贩卖黑奴的基础,而蒸汽机的出现则改变了 “全世界的社会状态”。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估计生产活动的直接的、比较远的自然影响,而且要学会认清生产活动的间接的、比较远的社会影响,从而控制和调节这些影响。同时,恩格斯又认为, “要实行这种调节,单是依靠认识是不够的。这还需要对我们现有的生产方式,以及和这种生产方式连在一起的我们今天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 同上,第 521 页) 只有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人们才能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成为自然界的真正的主人。这就是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纯粹的自然关系,而是打上了社会关系烙印、具有社会关系内涵的自然关系。正因为如此,要变革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要变革生产方式,变革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对主体和客体辩证关系的深刻阐明。

6. 以实践为基础理解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辩证关系。按照恩格斯的观点,“自然主义历史观”只看到 “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在决定人的历史发展,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 同上,第 574 页) ; 自然科学和传统哲学一样,忽视了人的活动对人的思维的决定性影响,实际上,“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 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 同上,第 573 - 574 页) ; 客观辩证法就是自然界本身的矛盾运动,而主观辩证法不过是这种客观辩证法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这就是说,实践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基础和中介,是客观辩证法反映到人的头脑、转化为主观辩证法的基础和中介。在恩格斯的视野中,辩证法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出发点和基础,对理论思维前提批判的根据和标准,就是人的实践活动。

由此可见,恩格斯并非像卢卡奇所说的那样, “连提都没提到”主体和客体的辩证关系,相反,恩格斯多次提到并以实践为基础、结合社会历史阐述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即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 恩格斯也并非像莱文所说的那样,仅仅把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启蒙运动的科学进展结合起来,仅仅把辩证法与自然科学 “进行综合”,相反,恩格斯关注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性质和社会内涵。尽管恩格斯没有明确提出并全面阐述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但是,恩格斯的人与自然的辩证法蕴含着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如果说从思维和存在关系的视角阐述辩证法是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显性的主题,那么,以人与自然的辩证法为核心的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就是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隐性的主题。在我看来,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就是这双重主题的变奏。当然,在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整个交响乐中也存在着某些不和谐的音响,这就是,恩格斯只是把实践归结为 “实验和工业”,而没有深入分析和阐述实践活动本身的辩证法,以及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的关系,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的关系。恩格斯和马克思一样,高度重视辩证法的 “唯物主义基础”,但恩格斯更为关注的似乎是如何把自然科学、历史科学和哲学本身发展的思想内容 “加到旧唯物主义的永久性基础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 卷,第 151 页) ,而马克思更为关注的是如何从实践、“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对象、现实、感性”,以克服旧唯物主义的 “主要缺点”,即仅仅从客体的形式去理解“对象、现实、感性”,而不是把它们 “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从而为新唯物主义提供新的 “立脚点”。( 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54、57 页)笔者不同意这样一种观点: “马克思反对恩格斯: 可悲的骗局”,但笔者又不能不指出,这里确实存在着理论关注点、理论视角的不同,存在着一定的思想的差异。

“实践的观点不仅克服了思辨的观点,而且带来了根本的历史尺度,而这一点恩格斯在这些著作中没有充分强调。但他从来没有完全忽略掉。”恩格斯 “毕竟本着马克思的精神”强调了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恩格斯当时在解释主体和客体关系时所依据的基本观点,仍然是实践的观点”。( 弗兰尼茨基,第 225、229 页) 弗兰尼茨基的这一评价中肯而深刻。恩格斯的长处与短处、成就与局限,共同证明这样一个基本道理: 必须深入探讨实践本身的辩证法,探讨实践活动所造成的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矛盾关系、自然对人的本原性与人对自然的超越性的矛盾关系、历史运动的规律性与人的活动的能动性的矛盾关系、人的活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矛盾关系……以实践辩证法为基础探讨主体和客体的辩证关系、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的关系、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关系、概念辩证法和辩证法理论体系的关系,从而建构本质上是 “批判的和革命的”辩证法。这是建构 “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 “绝对命令”,或者用列宁的话来说,这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 “绝对要求”。

三、重新理解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

笔者注意到这样一种现象,这就是,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在苏联马克思主义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但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中却遭到了彻底的否定,这种否定又集中体现在对恩格斯的 《自然辩证法》的否定上。因此,要真正理解和把握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真正理解和把握唯物主义辩证法,还需要了解和把握恩格斯写作 《自然辩证法》的思想背景,以及 《自然辩证法》的性质和特点。

1865 年,杜林出版了 《自然辩证法: 科学和哲学的新的逻辑基础》 ( 以下简称《自然辩证法》) 。马克思注意到杜林的 《自然辩证法》,并认为这是 “反对黑格尔的 '非自然'辩证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2 卷,第 18 页) 的。马克思的这一判断激发了恩格斯关注杜林的 《自然辩证法》,并自觉地意识到应当批判杜林的 《自然辩证法》。从内容上看,恩格斯的 《自然辩证法》与杜林的 《自然辩证法》有相似之处。但是,相似不等于相同。研读恩格斯的 《自然辩证法》可以看出,恩格斯实际上是在 “自然辩证法”的名下,力图阐述 “辩证法的一般问题” “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以及 “辩证逻辑和认识论”,力图阐述唯物主义辩证法。因此,恩格斯写作 《自然辩证法》并不是仅仅为了批判杜林的 《自然辩证法》,而是有着广阔的思想背景。

1. 恩格斯写作 《自然辩证法》 是为了总结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成果。19 世纪中叶,在西方科学界、哲学界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这就是,正当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得经验主义者也意识到 “自然过程的辩证性质”,再也不能回避 “辩证综合”的时候,人们却抛弃了辩证法,陷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实际上,于自然科学来说,辩证法是 “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只有辩证法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和普遍联系 “提供说明方法”。因此,应当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反转”到辩证的思维方式,“回到辩证法”。恩格斯写作 《自然辩证法》,就是想 “表明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因而对于理论自然科学也是有效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402 页) 。

2. 恩格斯写作 《自然辩证法》 是为了阐明现代唯物主义的本质特征。恩格斯认为,他和马克思一起 “拯救”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并把它 “转化”为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而无论是在自然观上,还是在历史观上,“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 同上,第 28 页) 。既然如此,现代唯物主义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就需要阐明。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 “倒立”着的,必须把它 “倒过来”,使其 “合理内核”奠基于 “唯物主义基础”之上,成为 “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恩格斯是熟知马克思的这一观点的,并力图阐明 “黑格尔的辩证法同合理的辩证法的关系”( 同上,第 388 页) 。但是,在恩格斯看来,要把黑格尔的辩证法 “倒过来”,首先就要把它 “倒”在自然界上,“倒”在现代自然科学上。这是因为,“自然界是检验辩证法的试金石,而且我们必须说,现代自然科学为这种检验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与日俱增的材料,并从而证明了,自然界的一切归根到底是辩证地而不是形而上学地发生的” ( 同上,第 25 页) 。正因为如此,恩格斯较为系统地进行了“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探讨了 “自然科学的辩证法”,并认为只要把黑格尔的辩证法 “倒过来”,“倒”在自然界上,那么,其神秘的辩证法规律就会变得 “朗若白昼”了。

3. 恩格斯写作 《自然辩证法》 是为了阐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特征和科学社会主义的“自然史基础”。恩格斯注意到马克思在 《资本论》中所运用的 “一系列的辩证方法”,并认为马克思的功绩就在于,“第一个把已经被遗忘的辩证方法、它和黑格尔辩证法的联系以及它和黑格尔辩证法的差别重新提到显著的地位,并且同时在 《资本论》 中把这个方法应用到一种经验科学的事实,即政治经济学的事实上去。他获得了很大的成功”。( 同上,第 387 页) 同时,恩格斯认为,科学社会主义与辩证法也具有内在的关联。科学社会主义的产生,除了必须有英国和法国发达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外,还 “必须有德国的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本质上是德国的产物,而且也只能产生于古典哲学还生气勃勃地保存着自觉的辩证法传统的国家,即产生于德国。唯物主义历史观及其在现代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上的特别应用,只有借助于辩证法才有可能。如果说,德国资产阶级的教师们已经把关于德国大哲学家和他们所创立的辩证法的记忆淹没在一种无聊的折衷主义的泥沼里,而且已经做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致我们不得不引用现代自然科学来证明辩证法是存在于现实之中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第 346-347 页)

我们应该注意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对达尔文进化论的评价: 达尔文的进化论 “为我们的观点提供了自然史的基础”, “可以用来当作历史上的阶级斗争的自然科学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31、574页) 在笔者看来,恩格斯写作 《自然辩证法》,并以 “自然科学的辩证法”为形式阐述辩证法,实际上就是为了落实马克思的 “指示”,为科学社会主义提供 “自然史的基础”“自然科学的根据”。正因为如此,恩格斯的 《自然辩证法》从天体、地球、生命和人类四大起源及其演化的全方位视角,描绘了一幅既是自然界的发展过程,又超出自然界的范围而达到人类社会领域的辩证图景。如果说恩格斯写作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为了执行马克思的 “遗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 卷,第 29 页) ,那么,写作 《自然辩证法》则是为了落实马克思的 “指示”; 如果说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为科学社会主义提供了原始社会史的基础、“原始历史学”的依据,那么,《自然辩证法》则为科学社会主义提供了 “自然史的基础”“自然科学的依据”。尽管莱文从总体上否定恩格斯的 《自然辩证法》,但他敏锐地观察到,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通过证明变化是一切事物所固有的,寻求从理论上使工人的主张合法化,即资本主义必定灭亡,并被社会主义社会所代替”( 莱文,1997 年,第 124 页) 。

由此产生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恩格斯的 《自然辩证法》是属于自然科学,还是属于自然哲学。在笔者看来,《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 “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 “草案”“札记和片段”的集结,是恩格斯 “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存底,是恩格斯构思 “自然科学的辩证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4 卷,第 229 页) 以至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印迹,同时也是恩格斯重建自然哲学的努力和心灵记录。无疑,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有不少突破自然哲学体系的新思想,但它本身又的确具有凝重的自然哲学色彩,以至于马克思把它称为 “关于自然哲学的著作”( 同上) 。

按照恩格斯的观点,自然哲学产生于古代,并同当时的自然知识融为一体,其特点就在于,通过直观、猜测、想象甚至幻想的形式描述自然界的总联系,把握自然界 “总画面的一般性质”。换言之,描述自然界的总联系,描绘这种总联系的 “总画面”,是古代自然哲学的任务,而说明这幅 “总画面的各个细节”则是后来的自然科学的任务了。问题在于,随着自然科学的独立化,并从自然哲学中分化出去,随着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其本身就能以 “系统的形式”描绘一幅关于自然界总联系的 “总的图画”,自然哲学又演变成一种与自然科学分离、处在自然科学 “之外和之上”的特殊科学了,实际上成了一无所有的李尔王。

同时,恩格斯又认为,辩证法是 “最高的思维形式”,只有辩证法才能为自然界的发展过程和普遍联系 “提供说明方法”,只有辩证法才能为自然科学本身所建立的理论 “提供一种尺度”。因此,应当 “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途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卷,第 311 页) 重建自然哲学。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 《自然辩证法》中力图阐述 “各种科学的联系”“各门科学及其辩证内容”,从而说明一切运动的 “最普遍的规律”。显然,这是一种以现代自然科学为依据、具有凝重的自然哲学色彩的 “自然辩证法”。

然而,随着对现代自然科学、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和辩证法研究的不断深化,恩格斯对自然哲学以及自然辩证法本身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即 “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都是多余的”。这是因为,描绘自然界总联系的总画面曾是自然哲学的任务,而在现代则是自然科学本身的任务了。现代自然科学不仅研究各个领域、各种过程内部的 “各个细节”、内部联系,而且研究各个领域、各种过程之间的 “各种联系”、系统联系,“关于自然界的所有过程都处于一种系统联系中的这一认识,推动科学到处从个别部分和整体上去证明这种系统联系”(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40 页) 。这就是说,现代自然科学已经能够描绘自然界总联系的总画面,已经从理论上呈现出 “自然过程的辩证性质”,因而自然科学本身已经成为关于自然界的系统联系或普遍联系,即总联系的科学了。这样,“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 340页)

随着 “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化,恩格斯清醒地认识到并反复重申这一点,并在 《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 “也许理论自然科学的进步,会使我的工作的绝大部分或全部成为多余的”。( 同上,第 15 页) 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放弃了通过对自然科学成果进行 “辩证综合”,以描绘自然界普遍联系的计划,终止了《自然辩证法》的写作,《自然辩证法》也因此成为一部 “未完成的交响乐”。认识到恩格斯思想的这一重要转变,我们就既不会固执地坚守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哲学”,并力图重建自然辩证法,也不会简单地判定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中存在着逻辑矛盾,即既认为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又认为现代科学的发展使这种关于普遍联系的特殊科学成为 “多余”的。

我们应当明白,恩格斯否定了自然哲学,终止了 《自然辩证法》的写作,绝不意味着恩格斯放弃了贯穿 《自然辩证法》始终的辩证思维、辩证方法。恩格斯在评价 “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时指出,这里提供的不是教义,而是方法; 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在我看来,这一评价同样也适合恩格斯本人的 “整个世界观”。当代自然科学的发展的确证伪了 《自然辩证法》中的一些具体观点、具体论断,但它同时又的确证实了贯穿 《自然辩证法》始终的辩证思维、辩证方法仍然具有 “普遍有效性”,具有当代价值。判断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否具有当代价值,不能仅仅以《自然辩证法》与当代西方科学哲学是否具有所谓的共同 “问题域”为依据,而应以当代实践为基础,以《自然辩证法》的基本方法对于当代自然科学研究是否仍然有效为依据。当卢卡奇否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时,他所忽视的正是 《自然辩证法》的基本方法,即辩证的方法,他所忘掉的恰恰是他自己的重要观点,即“马克思主义问题中的正统仅仅是指方法。它是这样一种科学信念,即辩证的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研究方法”,即使 “新的研究完全驳倒了马克思的每一个个别的论点”,即使 “放弃马克思的所有全部论点”,而没有放弃辩证的方法,就仍然是“正统马克思主义者”。( 参见卢卡奇,第 49、48 页)

四、结语

在简短的结束语中,笔者不是概括上述内容,而是简要地概述马克思对自然辩证法的态度,因为几乎所有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认为,马克思否定自然辩证法,即自然界本身的矛盾运动。

的确,马克思一生都没有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 “自然辩证法”这一概念。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认为马克思否定自然辩证法,相反,马克思以明确的表述肯定了自然辩证法的存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一切存在物只有通过运动才能得以 “存在”,而矛盾的不同方面的共存、斗争和融合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对立统一规律”是 “自然界的基本奥秘之一”。( 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 卷,第14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9 卷,第109页) 在 《资本论》中,马克思更为明确地指出: “在这里,也象在自然科学上一样,证明了黑格尔在他的 《逻辑学》中所发现的下列规律的正确性,即单纯的量的变化到一定点时就会转化为质的差别”。(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137页) 胡克认为,“马克思本人从未谈到一种自然辩证法,虽然他十分知道在物理学和化学的基本单位中,量的渐变产生出质变”。( 胡克,第330页) 胡克看到了一个合理的事实,即马克思从未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过 “自然辩证法”,但他却把这个合理的事实溶解于不合理的理解之中了。马克思没有使用 “自然辩证法”的术语,并不等于没有谈过自然辩证法的内容,“量的渐变产生出质变”不正是自然辩证法吗?

这表明,马克思虽然关注着历史辩证法,但他并没有否定自然辩证法,相反,肯定了自然辩证法的存在; 马克思虽然关注着历史科学,但他并没有忽略自然科学,相反,马克思既反对自然科学对哲学的 “疏远”,也反对哲学对自然科学的 “疏远”,因而也较为系统地研究过自然科学,并认为 “自然科学是一切知识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7 卷,第 572 页) 。莱文认为,在马克思那里,自然辩证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这个 “独立于思想领域之外的领域被纳入了思想之中”; 在恩格斯这里,自然辩证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这个 “独立于思想之外的领域本身按辩证规律运转” ( 莱文,1997 年,第 14 页) 。这是莱文制造的 “骗局”。科拉科夫斯基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 “自然主义进化论”,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是 “人类中心说”。( 参见科拉科夫斯基,第 410 页) 这是科拉科夫斯基头脑中的虚构。二者都是以一种新的形式制造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立的神话。

笔者无意否定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和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之间存在着差别,不同的人生经历、理论道路、知识结构必然使恩格斯和马克思在理论研究、理论关注、理论表述上各具自己的特色和风格。但是,这种差别并未构成本质的不同、根本的对立。在笔者看来,恩格斯和马克思既是两个人,又是 “一个人”,即同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恩格斯就和马克思一起,共同确认了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前提,即自然界对人的活动、人类社会具有 “优先地位”; 共同确认了自然史与人类史的 “相互制约”; 共同确认了人对自然的实践关系和理论关系,以及 “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 共同确认了 “历史的自然”和 “自然的历史”的辩证关系。从根本上说,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和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是一致的。看不到这一点,那是理论近视。

恩格斯辩证法思想和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重大理论问题,理应得到详尽的论述。然而,由于篇幅的关系,笔者只好把这一重大议题留给以后的论文了。

参考文献:

[1]弗兰尼茨基,2015 年: 《马克思主义史》第 1 卷,胡文建等译,黑龙江大学出版社。

[2]胡克,1989 年: 《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徐崇温译,重庆出版社。

[3]科拉科夫斯基,2015 年: 《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流派》第一卷,唐少杰等译,黑龙江大学出版社。

[4]克利姆,1986 年: 《恩格斯文献传记》,中央编译局译,湖南人民出版社。

[5]莱文,1997 年: 《辩证法内部对话》,张翼星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18 年: 《马克思主义与恩格斯主义中的黑格尔》,郑国民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6]卢卡奇,1999 年: 《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等译,商务印书馆。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8 年、1961 年、1963 年、1965 年、1971 年、1972 年、1973 年、1979 年,人民出版社。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 年,人民出版社。

[9]孙正聿,2017 年: 《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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