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重要知识点归纳!白送的30分你要不要!
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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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主要特征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具体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指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五、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应该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节约能源法
节能的含义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二)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达不到标准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四)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
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五)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从业人员进行节能标准与技术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节能标准和技术应作为注册师的必修内容
证据的种类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权)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证人证言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2)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确有困难包括以下情况:(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4)作证方式除了通过书面证言,还可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5)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四、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五、鉴定结论
(1)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3)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六、勘验笔录
(1)勘验物证或现场,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七、电子数据
(1)与本案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2)具有技术含量高、脆弱(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型、间接性等特点。
质量责任的赔偿损失
1.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3.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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