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人性科学

休谟的人性科学的第一原则是:我们的一切简单观念或是间接地或是直接地从它们相应的印象得来。即,我们的印象是我们的观念的原因。他认为,他的这个原则可以清除关于先天观念的争论。休谟为他自己的哲学设定了边界,他讨论问题是基于自己的前提的。一切不在此范围的问题都是伪问题。因此,我们说休谟的哲学是活动在他所限定的界限之内的。

一、休谟的目的

在《人性论》的引论中,休谟认为人性是一切科学的基础,如果认识了人类知性的范围和能力,我们就能在科学中取得重大的突破。因此,他说:“哲学研究不再是采取迂回曲折的老方法,而是直捣这些科学的首都或心脏,即人性本身;一旦掌握了人性以后,我们在其他各方面就有希望轻而易举地取得胜利了。”———这就是他写人性论的目的。

二、讨论休谟的印象与观念

休谟说:“我在此处所用印象和观念这两个名词,其含义与通常的含义不同,我希望能有这种用词的自由。洛克先生会用观念一词表示我们的全部知觉,违反了它的本义;我现在应用这个词,或者宁可说是恢复了它的本义。我所谓的印象,读者请勿误会我是用以表示生动的知觉产生于心灵中时的方式,我只是指知觉的本身。”休谟的人性科学的第一原则是:我们的一切简单观念或是间接地或是直接地从它们相应的印象得来。

1.印象是由不可知的原因得来,观念又是由印象得来。我认为,从印象到观念有一条不能逾越的鸿沟,印象是最活泼的知觉,观念则是我们对这种知觉的意象。那么观念只是意象,观念就是知觉的知觉,如果按休谟的说法知觉的原因是不可知的,那么知觉的知觉的原因就更是不可知的,因此观念的原因也是不可知的,并不是印象就是观念的原因。

2.休谟从来不谈印象的可靠性问题,我们感知一个事物产生一种印象,实际上包含了一个知觉判断的问题,如我说:“这是一本书”。在他的哲学中也必然是不能有判断问题的,因为他认为只有知觉存在,知觉都一样,只有强弱,没有对错。印象的私人性和公共性问题,休谟也没有作出清楚的区分,这样他对知识的界定则会产生问题。

3.关于抽象观念,休谟继承了贝克莱的观点,即,一切一般观念都只是一些附在某一名词上的特殊观念。休谟认为抽象观念在它们的本性方面是特殊的,而在它的表象方面却是一般的。一个特殊观念附在一个一般名词上以后,就成为一般的了,这就是说,附在这样一个名词上,这个名词由于一种习惯的联系,对其他许多的特殊观念都有一种关系,并且很容易把那些观念换回想象中来。但是名词是什么,怎样产生?这又涉及到定义和概念的问题,追问定义和概念又回到了观念如何形成的问题。

4.休谟认为时间观念也是抽象观念,是由我们各种知觉的接续中得来的,这些知觉可以是观念,也可以是印象,可以是反省印象,也可以是感觉印象。但是时间观念并不是由一个和其他印象混杂着,并可以和其他印象明显地区别的特殊印象得来的。这违反了他对抽象观念所下的定义。他又说时间观念完全由一些印象呈现于心中时的方式发生,而它并不是那些印象中的一个。而这种方式又是什么,他没加探讨,这种方式按照他的哲学理解应该也是一种印象,而多个印象产生出一个印象这又陷入了矛盾(因为印象是分离的),这可能是他不追问的原因。

三、论休谟的知识

休谟把七种哲学关系分为两类,这种划分就是后来分析与综合二分的一个开端。第一类是类似、相反、性质的程度、数量或数的比例,这四种关系完全决定于观念能够成为知识和确实性的对象。这就是休谟的确定的知识。其中类似、相反、性质的程度属于直观的范围,数量或数的比例属于理论的范围。这四种关系是科学的基础。在这里,休谟和唯理论的观念是完全相同的,他对几何学、代数学和算术学这些科学谈的很少。但对几何学作了一些说明,他认为,几何学缺乏算术和代数学所特有的那种完全精确性和确定性,因为它的原始的和基本的原理只是由现象得来的。几何学中的一些观点、对象和原则的最终标准只是由感官和想象得来的。他认为,几何学永远不能达到比我们的眼睛或想象单独所能达到的精确性更大的精确性。

笛卡尔认为,几何公理的正确性在于直观的明白易懂,而休谟则认为几何公理的正确性是建立在感官和想象的确切性的基础上的,二者表述略有不同,实际上唯理论和经验论在这里是相通的。并且休谟之所以鄙视几何学却是因为它没有代数学和算术学的那种先天的精确性,休谟对经验论所反对的先天观念和天赋观念有一种暧昧的态度。他虽然说过他的第一条原则:即印象是观念的原因可以消除关于先天观念的争论,但他又说:“如果所谓天赋的,是指与生俱来的,则那个争论仍似乎是轻浮的;而且我们也不必枉费心力来考虑思想是在什么时候才开始的。”

第二类哲学关系是同一关系、时间和空间关系、因果关系,它们不经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取决于事实和经验。这是休谟所重点讨论的关系。关于因果关系,休谟认为,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有必然的联结,有的只是一系列短暂的知觉,它们既无外在的对象,也没有可以以身相许的持久的主体,而且它们彼此甚至是互无关联的。他反对理性的推理,认为因果的转换不是由理性所决定的,而是由经验的恒常结合给我们带来的一种习惯,亦即一种联想。而习惯的原因又是不可知的。他否认了因果关系,而他的证明方法则又是另一种因果关系(因为他的证明,所以我们否认了因果关系),他还是没有逃脱传统因果的框架。

四、关于对象的问题

休谟认为由感官所发生的那些印象,它们的最终原因是人类理性所完全不能解释的。我们永远不可能确实地断定,那些印象是直接由对象发生的,还是被心灵的创造能力所产生,还是由我们的造物主那里得来的。在他的哲学中是没有对象这个观念的,因为我们没有对象的印象。但是,他往往又预先设置了对象的存在,这在他的思想中是矛盾的。我们可在下面的话中得到应证,休谟说:“我们如果把自己的思维限制于对象在我们感官面前的现象,而不进一步探究对象的真正本性和作用,那么我们便可以免除一切困难,也永不会被任何问题所困惑......如果我们把我们的探究推进到对象在感官前的现象以外,我恐怕我们大部分的结论都将充满了怀疑主义和不确定。”

五、关于概然推断的一些想法

休谟把人类的理性分为三种:

(1)根据于知识的推理,知识指的是由观念的比较得来的那种信据。

(2)根据于证明的推理,证明指由因果关系得来的那些论证。

(3)根据概然推断的推理,概然推断,指的是仍然伴有不确定性的那种证据。

概然推断分为两种:

(1)建立在机会上的概然推断。

(2)建立在原因上的概然推断。

机会本身不是任何实在的东西,而只是一个原因的否定,机会的本性是完全保持一种中立,这是机会的必要条件。机会与因果关系相反。原因的概然性即原因的变化不定性也与因果关系相反。由此,我推论出:他前面关于对传统因果关系的颠覆的证明,其实完全不必承认因果关系是一种经验的恒常性习惯,他只需承认概然推断不就行了吗?

六、关于休谟哲学中对存在的讨论

休谟认为,存在的观念如果不是由一个与每一个知觉或思想的对象联结着的独立印象得来,必然就和知觉观念或对象观念是同一的。“我们所记忆的每一个对象和观念虽然可以被认为是存在的,存在观念却并非由任何特殊的印象得来的......存在观念和我们想象为存在的东西的观念是同一的......不论我们想象什么,我们总是想象它是存在的。我们任意形成的任何观念都是一个存在的观念;一个存在的观念也是我们所任意形成的任何观念。”休谟在这里完全是同语反复———任何观念都是存在观念,存在观念也是任何观念,他根本没有回答存在观念本身的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应追问到存在本身,这在休谟看来是不可追问的。“我们纵然尽可能把注意转移到我们身外,把我们的想象推移到天际,或者一直到宇宙的尽头,实际上,我们一步也超越不出自我之外,而且我们除了出现在那个狭窄范围以内的那些知觉以外,也不能想象任何一种的存在。”在这里,休谟不承认任何存在观念而他实际上是预先设定了一个主体性“我”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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