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裁判意见六条!1...
最高院: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裁判意见六条!
1.出借资质单位与建设单位并无签订、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出借资质单位主张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成为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承担合伙企业风险,而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收取固定溢价款形式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可以认定《合伙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3.因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要求债务加入人承担合同责任,也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4.在股权让与担保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的真实意思是以向债权人转让股权的形式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显现的”是转让股权,“隐藏的”是为借款提供担保而非股权转让,均为让与担保既有法律特征的有机组成部分,均是债权人、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该意思表示不存在不真实或不一致的瑕疵。
5.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双方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为登记权利人进行担保,双方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双方之间隐藏的、以形式上转让所有权的方式设定担保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效力。
6.当事人间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即隐匿行为是将房屋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作为伪装行为无效,而借款担保作为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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