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全析:运费之全套账务处理(区分三方、是否承担)
一、销售方承担运费
甲公司生产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生产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某型设备一台(无须安装,货到可用,乙公司用于生产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应税产品);合同约定含(增值)税价格113万元。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合同同时约定,甲公司负责给乙公司送货到门。当日,甲公司委托A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合同约定某型设备一台送至乙公司并交付妥当(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设备一并由送货人员带给乙公司);乙公司依约定向甲公司转账支付113万元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同日,甲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A物流企业支付运费1.09万元,向A物流企业索取并收到A物流企业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注明金额1万元,税额0.09万元,价税合计1.09万元。
(一)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型设备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借:销售费用——运费 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09万
贷:银行存款 1.09万
(二)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某型设备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三)A物流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9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9万
二、购买方承担运费
如上例子,我们假定合同同时约定,甲公司负责给乙公司送货到门,但运输费用由乙公司承担。同日,甲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代乙公司向A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垫付运费1.09万元,并收到A物流企业(查明相关合同后)向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注明金额1万元,税额0.09万元,价税合计1.09万元。当日,A物流企业将合同约定某型设备一台送至乙公司交付妥当(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设备一并由送货人员带给乙公司)。乙公司同时将上述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乙公司依约定于十日后向甲公司转账支付114.09万元。
(一)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型设备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09万
贷:银行存款 1.09万
借:银行存款 114.09万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4.09万
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构成甲公司此项业务的“销售额——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注: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某型设备10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9万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114.09万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14.09万
贷:银行存款 114.09万
注: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三)A物流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9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