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车醉驾,判刑入狱。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醉驾司机蒋某及同车人员张某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共同到KTV唱歌喝酒,喝酒结束张某自知不胜酒力,把车钥匙交给同样醉酒的蒋某,让蒋某开车一起同行。蒋某开车后醉意上头,撞上马路中间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蒋某酒精百毫升含量206毫克,构成醉驾。张某喝酒坐车没有驾车,但明知蒋某醉酒仍将车钥匙交给蒋某开车,构成醉驾共同犯罪,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不容置疑。张某不开车仍然可以构成醉驾犯罪的主体,因为他们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果自负。某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以是否亲自实施为前提,张某的无知侥幸,蔑视法律,害人害己,教训深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明知醉驾行为违法犯罪,坚决不能姑息纵容,更不能同流合污,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基本原则,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承担基本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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