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回复:如果办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关于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问题
留言日期:2021-06-07
某企业因地址问题被列入经营异常,三年后被省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现需要移出失信名单,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令,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该如何解读?
企业是否提出申请后,市场监管机关重新与该企业取得联系,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移出;如果办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要企业提供什么材料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操作。昐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司时间:2021-06-11
您好:
一、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五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二、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由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其他情形列入,市场监管部门于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感谢您的访问。

来源:总局公众留言 法规读本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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