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解释》41个条文仍可作为说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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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对《民法典》施行后的担保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审理时是否还可以沿袭原来的审判思路?最高法院民二庭认为:

第一,《民法典》施行后的担保行为引起的担保纠纷案件,《担保法解释》的条文当然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是原则问题。

第二,《担保法解释》与《民法典》不冲突的内容,虽然不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继续沿袭其审判思路审理相关案件。

对于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已为广大民商事法官掌握,《民法典》施行后本来还可以继续作为审判思路沿袭的部分条文,基于问题意识的起草原则,没有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里规定。这也是简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条文的需要,在《民法典》已经解决大部分问题的情况下,新司法解释的条文不能太多。

第三,如何判断没有被吸收、没有规定的条文,符合《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精神呢?最高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讨论,对《担保法解释》条文进行了梳理, 还有 41 条(部分条文仅其中的某一款或部分),形成了如下表格,提出了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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