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害发生之前约束自己
在为害发生之前约束自己
——《胜市正言》沪续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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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原则强调的是预见性,这需要更进一步,将“趋甲之利,避为害于非甲”的思维顺序颠倒为“避为害于非甲;趋甲之利”,尽可能的避免触及各种红线。既要敢作敢当,又要审慎行事。在辽宁海城地震的例子中,当时的省委负责人起初是想由辽宁人民广播电台直接播出疏散通知,但又考虑到“电台一播,全世界都知道了。如果几天之内陆震还不来,岂不要闹大笑话。”要知道当时室外可是零下十几度,将老百姓放在外头几天,老百姓也是要骂娘的。于是他们既本着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又采取了相对稳妥的办法,先通知下级干部紧急开会,再层层传达地震预警。
由此可以看出,在对利害取舍的权衡中,主要指的是对自己权力的自我约束。
不能为趋暂时之利而损害长久之利,祛除不顾后果的短期行为。一般认为,职业经理人拿一份工资,在任职时间把企业做好就算尽忠尽职,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会有太多考虑。而坚持权衡原则就需要跳出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聘用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家就应当比职业经理人站得更高,避免被职业经理人偏重于当期业绩的倾向误导。
不能为趋本位之利而损害友邻之利,祛除寻求政策“倾斜”的依赖行为。政策“倾斜”主要指的是权钱交易与狭隘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之类。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政策“倾斜”其实就是对同类企业的“虎口夺食”。显然,和官员们走得太近,一旦官员落马或者政策的重点有所调整,企业即使一度受宠,也将受到牵连,产生多米诺牌姑效应。
不能为趋己方之利而损害相关主体之利,祛除“以邻为壑”的行为。随着企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彼此的利益取向并非完全一致。因此管理者不能以牺牲部分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为代价,要求他们服从企业趋利避害的布局;否则那就成了趋利中夺人之利,避害中加害于人,那至少难以赢得人们的尊重。
不能为趋经济之利而损害精神升华之利,祛除健康企业文化的荒漠化。在对下级实施激励的时候要敢于问责,实行责任追溯制度。企业经营中对管理环境的危害往往要经过一段时期才能显现,因此有必要对相关人员实行较长时期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相关人员在提交决策时“加工”某些信息,制造某种“业绩”拿走高额年薪、实现期权后将企业抛入低谷等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