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总结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考试季了,有C友建议写点考试相关的,这章对于做过实务的难度不大,结合教材和辅导书简单说说,帮大家理解一下。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那么首先要知道具体哪个期间,准则明确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报出日。一般财务报表附注最后会落款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及日期,那个就是批准报出日。需要区分审计报告日,审计报告日一般是审计报告出具日期,在审计报告正文的落款日期。
调整事项即为资产负债日已存在的情况,在日后取得新的或进一步证据,则需要调整报告期数据;非调整事项与之相反,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的情况,日后新发生事项,不需要调整报告期数据,只需要披露。实务中,具体靠会计师专业判断,也给利润操纵留了口子,可以根据报告期利润情况来确定期后事项到底要不要调整,如果是要调增利润,则在报告期利润不好的情况下,作为期后调整事项进行调增报告期利润。
期后调整事项
准则列出了四项调整事项:诉讼、减值、销售退回以及日后舞弊或差错。教材针对诉讼和销售退回都有举例,考试对于日后差错也是经常作为综合题考察。下面补充说说:
1、资产负债表日后经常会碰到汇算清缴,对于汇算清缴日前的事项,影响应交税费科目,对于汇算清缴日后的,影响递延所得税科目。这点不难理解,汇算清缴是针对报告期利润,即比如2018年5月汇算清缴的是2017年度利润所得,因此,如果期后事项发生在汇算清缴之前,调整应交税费,正好在5月份缴纳,而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后,则只能递延到下一年度,即作为2018年度利润所得于2019年5月汇算清缴,因此,该期后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只能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在2017年报表列报。
比如销售退回处理,2017年1笔销售于期后退回,收入成本冲销后,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前,则对所得税的影响确认为应交税费,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后,则对所得税的影响只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也就是说,2017年底的应交所得税余额在汇算清缴后,应当为零,如不为零,则多是迟延缴纳,要么要交滞纳金,要么是地方税局的征管要求。
2、对于发生在期后之后的销售退回,冲减当年度销售收入和成本。比如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为2018年4月28日,那么在2018年5月1日的发生的针对2017年的销售退回,就应当冲减2018年度的收入和成本。该处理可参见收入章节相关内容,不要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混淆。
3、教材诉讼那道例题,对于所得税的调整,有人不太理解,这里说明一下。
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针对预计诉讼损失,确认了预计负债300万,同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25=75万,在期后结案,实际发生损失400万,损失发生在汇算清缴之前,于是,相当于应交税费-所得税要少交400*0.25=100万,那么对于所得税的调整,即为由预计变为实际损失,由递延调整为应交,具体如下: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100万,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25万。
4、对于报表列报,该调的科目就调,唯独对于货币资金的分录,不能调。比如2017年是报告期,2018年4月批准报出的,诉讼损失支出在2018年3月,此时,按照教材,会做一笔支付分录,借:其他应付款400万,贷:银行存款400万,2017年底的资产负债表就不应当包括该笔支付分录,即,应当保留其他应付款余额400万在资产负债表中。理由是应当根据原始单据入账,银行支付单据日期是2018年3月,那就应当在3月入账冲银行存款。
5、对于期后舞弊或差错,准则列出了该点,但其实,即使舞弊或差错发生在期后之后,即不在期后期间内,也应当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期后非调整事项
准则列举如下:
实务中,都有可能出现,最为常见的是利润分配,其次比较多的是诉讼承诺等,对于期后签订的重大合同虽然准则没列举,但也应当作为期后事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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