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加班与值班,“一字之差”待遇明显不同
1、“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仍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值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经营性的工作。
四川省人社厅发布的《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中的一个案例。
2018年8月6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K保险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休息日、延时加班工资合计51292元。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李某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共出险95次,休息日出险251次,每次完成查勘任务的时间约为1小时。K保险公司主张应按照出险次数和出险时间计算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裁决K保险公司按李某在值班期间出险查勘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11112元。
案件评析:对于劳动者在值班期间的加班时间认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简单以值班时段进行计算。
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从事生产或经营任务;
要看工作强度是否等于或高于日常工作。
本案中,李某在值班期间不需到达固定工作地点,并非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工作强度明显低于日常工作。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李某的加班时间应按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延时加班(即值班期间出勤查勘的实际工作时间,而非全部值班时间)95小时和休息日加班251小时计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K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1112元。
计算公式为:
3000÷21.75÷8×95×150%+3000÷21.75÷8×251×200%=11112
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第三条“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 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但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关于值班的待遇法律并无刚性规定,主要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或与职工的具体约定来确定。通常情况下,值班待遇要比加班工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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