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公司与挂靠车主所雇佣的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019)陕01民终12162号】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31日,客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姜某某(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乙方在“910”路投资中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月核算、按月分配,车辆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的原则。乙方在投资期间内,投资款只按本协议规定的参与分配和承担风险(不计利息),乙方在投资期内会计核算中不计提车辆折旧。(即乙方的投资款随每月的分配返还给乙方),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上缴管理费2360元,乙方在经营中所负责的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商务纠纷,所产生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余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协议生效期内,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甲方负责“910路”的生产经营和核算等工作,搞好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更好为投资人服务,甲方按期向乙方分配,并接受乙方的监管,甲方全权负责处理与“910路”相关的一切事物。
2013年10月15日,曹XX加入车队从事驾驶员一职,车队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安排工作。其工资由姜某某个人每月汇入曹某银行卡账户。2016年2月2日10时许曹某驾驶姜某某投资的“910”路车牌为陕AXXXXX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11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30日,投资人姜某某出具委托书委托车队贺某全权处理事故事宜,并在该份委托书中明确发生交通事故份者赵某已处理完。2017年6月30日投资人提出终结经营协议申请。2017年7月曹某因身体原因自动离职。
2018年5月曹某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2018年12月20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3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客运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案情,自2011年12月起,910车队的经营模式为,出资人购买车辆以客运公司名义从事运营,每月向客运公司缴纳管理费用等,客运公司代为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拥有线路经营收益权,承担相应的安全、经营风险。可以认定910车队与客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本案中,曹某系910车队车主自行雇佣,工作接受车队安排管理,工资由车队发放,其与客运公司不具有人身、组织和经济上的隶属性,未与客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为此,客运公司提供910车队缴纳管理费明细表及收款收据,以及车队工资表和银行入账凭证,用以证明客运公司与910车队的关系,以及曹某工资发放情况。该证据能够说明客运公司并未给曹某发放工资,也不是曹某的实际管理人。曹某提供的证据无法对该证据进行反驳。因此,曹某要求确认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客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客运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意见
(刘晓娜律师、王宏伟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