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拉不动大车 | Thinker案例

小马拉不动大车

授信案例两则

作者:一木

受国内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去杠杆等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国内部分上市公司经营出现主业收入停滞不前或下滑等。在此背景下,以市值管理为目的,上市公司“蛇吞象”并购、签订大金额基建订单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业务虽然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大量的并购融资、项目融资市场机会。但此类不符合商业逻辑的并购、冒进,可能更多的却是为未来隐藏了风险隐患。

案例1

A公司为中小板上市公司,2009年上市,民营背景。企业主营水环境、水污染治理、水景观,为国内水系治理、园林施工类企业。业务主要在国内,受益于环保治理、PPP工程,A企业通过并购方式结合自身施工主业,近年发展迅猛。

单位:亿元

根据A公司对外披露,公司业务之所以取得了迅猛发展,主要得益于PPP模式的大力开展。在PPP模式下,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和政府共同成立项目公司(SPV公司),并通过SPV公司实现对PPP项目的投资、融资和运营等功能。SPV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一般占项目投资总额的20%至30%,注册资本金部分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筹集;剩余项目投资部分由SPV公司向金融机构筹集。

截至2017年末,公司已中标的PPP项目中成立SPV公司的共计65个,涉及投资总额763亿元,其中A公司累计出资45亿元,计划融资总额610亿元,但目前已落地融资40亿元。从在手项目看,申请人业务量充足,目前PPP项目的主要障碍在于融资落地速度。

基于公司情况,A公司拟拿出优质的基建PPP项目向各家金融机构融资,同时同意给予项目提供保证担保。

点评

A公司作为施工类企业,虽然近几年来业务呈现爆发式增长,但繁荣景象背后呈现较大风险隐患:

1)申请人虽然收入增长较快,但主要依赖承接PPP项目的施工收入。

PPP模式的工程结算模式一般为“7-2-1”,即在工程建设期间收回已完成工程量的70%;最终结算收取20%,结算后1年或2年后收10%,相对传统工程项目而言,PPP项目结算进度较快。但PPP项目对施工企业的结算资金主要来源于SPV公司的银行融资,而根据PPP协议约定,A公司在承接项目时一般控股一段时间SPV公司。其业务实质相当于施工类企业并购了大量项目公司,在承接了项目公司资产同时,也承接了大量债务。

2)PPP业务对融资及现金流需求较大,企业在经历蒙眼狂奔后,后续融资能力存疑。企业近几年取得借款资金大幅增长,主营业务收入无法覆盖投资支出,后续融资能力枯竭后,现金流面临较大压力。

3)PPP业务杠杆率较大,对应了大量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部分PPP项目在股权+债权融资模式下(明股实债),往往可以用项目5%以下的资本金撬动整个项目,杠杆率极高。虽然绑定了部分政府信用,但政策、资金、经营等层面稍有波动,即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4)A企业大力发展PPP模式以来,收入虽然增长100亿元,但刚性负债规模也从2014年44亿元增长至2018年3月的140亿元。且刚性负债中短期融资占比81%,债务结构风险较大。

后续,2018年3月,A公司PPP已中标项目金额合计1117.79亿元,但实际落实的项目融资仅114亿元。同时随着市场对明基实债、明股实债的打击,A企业无法如期兑付已发行债券,爆发了风险信号。

案例2

B公司为创业板上市公司,2015年上市,企业主营园艺用品生产销售,从近年经营业绩看,盈利呈明显下降趋势。2018年企业拟发起一笔并购业务,拟并购标的业绩靓丽,现金流充沛,能较大改善公司发展乏力的现状。

单位:亿元

并购标的为天然气企业,并购交易对价22亿,其中B需支付16亿(现金支付9.2亿、定增6.8亿),剔除目前已支付的现金2.55亿,后续尚需支付6.65亿元,而B企业当前并表总资产仅5.85亿元,支付前期资金后,货币资金由年初2.65亿元下降至0.11亿元。同时B企业自身对该笔业务志在必得,大股东为并购预案中设置了兜底条款,即在并购交易出现资金缺口时,由实际控制人提供流动性支持。B企业在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各家金融机构发起了银团授信的申请,银团总额6.25亿元,期限5年专项用于支付并购款,增信措施除并购的股权质押外,还提供上市公司现有的厂房及在建工程抵押。项目还款来源为并购标的的未来收入的现金分红。

点评

B企业做为上市公司,虽然存在着融资渠道畅通、本笔业务担保措施较好的优势,但项目也存在较大风险点:

1)B企业自身实力较弱,资产收入规模较小,在支付完首期款后,账面资金几近枯竭。后续投资需完全依赖融资(含股权和债权),项目整体杠杆率过高,筹融资压力较大。若后续定增发行股份及配资未获成功,B企业依托自身实力基本上无法继续推进并购交易,原已取得的27.2%股权也存在被出售或还原风险。

2)并购标的与B企业所属行业不存在相关性,后续整合效果存在较高不确定性。同时交易结构中自有资金占比较低,若融资计划或并购标的业绩未达预期,申请人依托自身实力无法消化并购产生的债务。

3)拟并购标的估值偏高,盈利能力明显高于同业,未来经营及盈利可持续性存疑。并购为溢价收购,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并购。溢价并购的依据是并购标的与下游签署的30年长期合作协议、以及高于同业的盈利水平等。但若未来发生合作开发终止等引起的实际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等情形,将导致标的收入不达预期、分红无法覆盖归还债务情况。

4)大股东持有股票质押比例高,履行承诺能力存疑。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并购交易出现资金缺口时,由其提供流动性支持。但考虑到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比例已达80%,实质上再融资空间极为有限,履行承诺能力存疑。

后续,B企业定增项目未通过证监会审查,公司股价连续跌停。但B企业由于前期支付了巨额自有资金,骑虎难下,只得对外公告将继续推进该并购事项,企业经营一时陷入困境。

案例启示

授信业务开展应尊重常识。“小马拉不动大车”是常识,此类项目、企业失败注定是大概率事件。如案例中企业拟以10%的资金撬动业务,系典型的“蛇吞象”。且不说资金链条脆弱,即便融资计划能够落实,企业未来抗风险能力也要面临较大考验。

授信业务分析要尊重商业逻辑,不能迷信第三方机构的结论。以上两个案例,一个并购标的获得券商推荐,评估价值较高;另一个为行业龙头,受资本市场热捧。但其最终均未打败常识,未经受时光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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