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中,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问题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摘自银行保险网: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关于“同命不同价”,在司法中已经争论多年,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也确实存在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事实上,一些省份已经执行城乡统一的标准,即“同命同价”,比如浙江。
之前,编者已经发布了不少关于人伤赔偿的文章,可以发现,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差异非常大,一般相差在一倍左右。
因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意味着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远高于农村标准,于是产生了城镇居民的生命更贵的说法,这是出现这个问题的理论根源。就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最开始完全依赖于死者的身份,就是说,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农村居民则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在到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农村居民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复函精神,沿用超14年,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如今,终于有了变化和希望。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法明传(2019)521号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一出,各地最高人民法院纷纷研究落地方案,陆续发文公布方案。生命、健康原本无价,但量化为物质损失,就必须有一个界定标准。中国地缘广阔、各地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标准的界定不仅要考虑对被侵权人的补偿,还要考虑侵权人的偿付能力、社会经济、社会稳定等等许多因素,大范围甚至全国范围内追求同命同价,一定是一个趋势,也一定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当前授权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也是一个进步,也是社会发展的体现。以下是,执行该标准后,对保险业的可能影响:
第1,欺诈案件一定会大幅减少。准统一后,他们完全犯不着铤而走险,完全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准备城镇居住、工作的材料,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侵权人、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第2,保险主体或调配人力,投入其他服务,案件处理更迅速。我们知道,案件调查一般是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一旦无需调查可以直接认可标准,调查时长自然节省,案件一定处理更迅速。
第3,第三方公司业务量或骤减。一旦标准统一后,业务量可能会出现断崖式下降,或影响此类公司的生存。因此,此类公司应该趁着当前试点的窗口,尽早考虑转型或谋求其他业务类型,从而规避标准统一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4,试点区域内被侵权人所得经济补偿显著提升。以浙江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为例,农村标准约50几万元,城镇标准为120万多元,两者之间的差距达60万元左右。
第5,保险公司人伤赔付势必急剧攀升。在标准统一后,势必会导致保险公司赔付成本增加,笔者匡算或影响人伤赔付率10%以上。
“同命同价”是大势所趋,希望能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