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限制不是课间管理该有的姿态
祝芷卉
日前,有媒体聚焦全国各地中小学普遍存在的“课间圈养”现象。在课间休息期间,校园内鸦雀无声,学校不准学生在教室和走廊奔跑,课间跳绳、打球等活动也逐渐消失了。课间休息实则成了课间圈养,孩子们被校规绑住了手脚,成了困顿的“小兽”,校规的桎梏也消解了孩子们的天性,使之趋于静默,丧失了这个年纪该有的灵动与活力。
实行课间圈养,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出于安全考虑,禁止学生跑动、打闹,避免产生肢体碰撞、摩擦,乃至身体侵害、财产损害以及意外事件。客观来说,这种做法有合理的一面,教室和走廊等场所空间狭小,如果学生聚在一起,大幅度的肢体运动及激烈的运动难免造成意外。
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也压制了孩子的天性,违背了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一味压制孩子的天性,容易引发次生问题,严重的还会因情绪、体力积聚出现恶性暴力行为。一禁了之虽然极大程度避免了恶性后果的发生,但却是一种消极做法,学校通过禁止性规定逃避管理责任,没有直面问题的本质——如何调和学生课间活动的需要与学校责任风险控制之间的矛盾。
首先,学校应明确教育管理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学校对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学校应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课间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以及侵权责任;课间休息期间,应当有相应的教职工担负管理职责,及时制止校园越轨行为,对意外事件采取紧急措施,提醒当事学生注意风险行为,等等。
其次,学校要妥善进行风险防控,应对可能承担的责任。在风险社会中,学生和家长需要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潜在危险,例如,正常体育活动中存在的伤害风险,体育器材、教育设备、楼体装潢导致的致损风险,学生课间群体性游戏、竞技中存在的致害风险……这些风险防控很难适用“谁侵权谁负责”的责任理论,一则在证明因果关系的有无、多因一果等情形上存在认识论层面的困难,二则在具体事件中存在难以区分侵权人、侵权责任分配困难等情形。对此,学校可以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以分担相应的风险。另外,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适当补助保险购买费用。
最后,完善相应的公共设施维护及责任认定保障工作。“预防为先”是学校管理工作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要对特种设备、大型体育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二要在事故高发的空间、地域、设备等设置安全提示标识,并增设保护措施。同时,还要做好责任认定保障工作,学校要妥善安装公共摄录设备,既要保证摄录内容不会侵犯师生隐私,又要保证摄录设备有效运行,这将成为后续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作者祝芷卉,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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