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内退后到一家物流公司做仓库管理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月工资18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平时经常加班却没有加班费。今年5月,物流公司解雇了王某。王某在离职时向公司提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等。物流公司告诉王某,他是特殊劳动者,这些待遇都无法享受,他只能到原单位去主张。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并补足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如何处理企业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裁决结果

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虽然物流公司招用王某时,王某是其他单位内退人员,但是物流公司招用他,在法律上仍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王某的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应该享有加班费,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被解雇时也可以依法享受经济补偿。

案件延伸

在本案中,需注意的是“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的性质是不同的,待遇也不一样。“内部退养”人员仍是在职职工,所以身份上还是“单位人”,根据与单位之间订立的有关协议领取生活费,而且单位和个人还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前退休”是指国家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允许提前退休,批准正式退休的人员,该人员身份上已是“社会人”,可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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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江苏省常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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