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 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怎么办

案例:老吴的老伴已去世,有一儿二女都各自成家。因为儿子家里条件较差,老吴担心孙子到结婚时没有房子,于是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住房留给儿子,存款则由二个女儿平分。这年老吴大病,全靠大女儿日夜悉心照顾。病愈后老吴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房子给大女儿,存款由儿子和小女儿平分。

过了几年,老吴感觉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总还是担心孙子结婚没有房子。某日两位老友前来探望,老吴就让老友代笔写了一份遗嘱:儿子继承房产,二个女儿平分存款。老吴去世时,大女儿已住进了老吴家。三个儿女收拾遗物时,发现老吴留下了18万余元存款和三份遗嘱。随后儿子把大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老吴有三份遗嘱,究竟该如何执行?

原来的继承法规定,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现在的民法典对此作了改变: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很明确,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订立、变更、撤销都面临规范和复杂的流程,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实现新立遗嘱的意愿。如果仍以公证遗嘱为准,不能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所以,老吴有多份遗嘱,应该按最后的这一份代书遗嘱执行。

人到最后时刻,还在意、还惦念的人和事,才体现了他(她)的真实意愿所在。

民法典的这条规定,本意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遗嘱人自由处分财产的遗愿,也体现了对逝者的人性关怀。

当然,这并不意味订立遗嘱没有任何限制。遗嘱人所立遗嘱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订立时需有见证人在场。

财产继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富传承,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遗嘱是遗嘱人在具备遗嘱能力时,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随着时间和生活的变化,遗嘱可以被撤销,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是可以和允许被改变。在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是民法典体现了我国遗嘱制度立法理念的转变,将对遗嘱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人到最后,心里最不舍的还是他(她)所最在意的人,而不是财产。所以遗嘱是表示活着的时候,心里珍惜的是这些人。

据悉,现在竟有“90后”立遗嘱事件,想想这也没什么不对。“明天和意外不知哪一个先来”,可能是遗嘱年轻化的主要原因。随着观念转变,订立遗嘱在很多人看来也不再是一件晦气的事。正因为对生活充满热爱,才要提前规划人生。

民法典第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规定共有六种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新增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是本次修订的亮点。这两种形式使得遗嘱的法定形式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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