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垄断的对策建议

反垄断已成为中国目前深化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边缘性的殡葬行业也不例外。目前,非公有资本已被准许进入法律法规曾禁入的公共服务领域,殡葬业开放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其实,殡葬已形成了半垄断半放开的局面,公办殡葬机构不得不正视现实,参与市场竞争,其之所以受到舆论的强烈质疑,就在于它们仍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合法地”阻碍其他主体进入市场,加强管理也就成了垄断和控制市场的幌子。
因此,殡葬开放的关键在于经营权和管理权彻底分离、改变目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模式,在参与市场竞争的服务企业与承担殡葬秩序管理的政府部门之间,进行清楚和制度性的划分,防止政府的管理权与市场利益搅和在一起,为公平、开放的行业秩序奠定制度基础。其中殡葬行政管理机构享有独立的编制和经费,以便于公正执法;而殡仪服务机构只是市场平等竞争的主体。
在行业进入资格上,应摆脱部门主义的干扰,改变目前民政部门前置审批权,实行许可制度,面向社会公布统一的许可条件,包括环保标准、资金证明等,只要符合条件、遵守相关法规,任何力量兴办乃至斥资经营现有的设施殡葬等行为都应视为合法。事实证明,只要严格监管,寓改革于服务和竞争之中是可行的。在新划定的改革区,殡葬设施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但进入正式运行阶段后应遵循市场规律,走民营化、企业化之路,政府则转向法律和行政监管,确保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等。
火化属于殡葬改革的核心环节,除了严格限定服务价格并提供多种合理的价位外,无主尸骸、城市低保以及五保户应考虑免费,农民优惠火化等,以体现出殡葬改革的公益性质。鉴于遗体火化的不可逆性,从社会安全的角度考虑,集中和垄断经营也未尝不可,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收费可通过开放的市场进行调节。只要市场竞争公平、充分、有序,那么市场主体通过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得的经济利益,就给予法律的保护。法律只需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获得非法利润的行为,最终可增进消费者福利,实现社会效益。
放开经营后,民政部门要跳出利益圈,更多地考虑国家和社会利益,承担起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将主要精力放在推进殡葬改革和规范市场服务秩序上,大张旗鼓而又深入细致地宣传移风易俗、文明办丧事的益处,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服务机构为谋取利益而迎合社会上的不良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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