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判决】---调个账而已,就走私了,帐不可瞎调啊!
南方省湘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S05刑初888号
公诉机关湘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独角兽化妆品(湘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方省湘北市湘北新区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樱桃小丸子。
诉讼代表人安西,系独角兽化妆品(湘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赤木,独角兽化妆品(湘北)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一科主任。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湘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湘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叮当猫,江南樱木花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大熊,江南樱木花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流川枫,独角兽化妆品(湘北)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湘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湘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野原新之助,江南樱木花道(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方省湘北市人民检察院以S检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独角兽化妆品(湘北)有限公司、被告人赤木、流川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方省湘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独角兽化妆品(湘北)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安西、被告人赤木及其辩护人叮当猫、大熊,被告人流川枫及其辩护人袁红燕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点一:走私普通货物罪!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是走私行为!
南方省湘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被告单位独角兽化妆品(湘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北独角兽公司”)在进口两票化妆品试生产原料过程中,误将外商免费提供的原料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2014年6月初,被告人赤木、流川枫为弥补工作失误,平衡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的外汇支出,在明知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下,经二人预谋,共同决定将公司在后一批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一票蜜丝佛陀透滑粉饼半成品申报价格由83330.9欧元低报为47710.29欧元。后被告人流川枫制作了虚假的发票、箱单和合同,并于2014年6月9日向湘北海关申报进口该票货物。经海关计核部门计核,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2348.61元。
重点二:行为,进口报错贸易方式,免费样品报成一般贸易,原则上需要对外支付外汇,所以为了平衡外汇账务,我们这位同志进行了调账处理,很多人看到这里笑了是不是?曾几何时经常有人在论坛在qq群问:我价格报错了怎么办?同志们答复都是下一笔调回来呗。注意啦,注意啦,这位同志出事啦!调整一定要看清楚,你涉税调整么?涉税可是会犯罪啊!你说我不涉税调整,前后一样贸易方式,只是价格有高低呢?哼哼,一样的是申报不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被告人赤木、流川枫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湘北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暂扣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缴纳的人民币953987.78元。
重点三:案发后,自首!各位注意,此刻一定要自首!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赤木、流川枫,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2348.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被告人赤木、流川枫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重点四:海关定性!低报价格,逃避监管,偷逃税款,这里注意重点:税金252348.61,数额较大,追究刑事责任!有些时候,钱多也不是好事!
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和被告人赤木、流川枫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赤木、流川枫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为:二被告人走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悔罪深刻,请求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重点四:辩护意见,首先要认罪,其次求从轻,这个套路,大家要记牢,呸呸呸,我不是说你们要进法院哈,我只是说这个思路,只是举个栗子
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9日,注册资本10187.899362万元,系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开发,生产销售化妆品,家庭日化用品及与之配套的其他产品;从事该公司生产产品的同类商品及相关原材料、包装材料等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
2014年5月,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在进口两票化妆品试生产原料过程中,误将外商免费提供的原料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2014年6月初,被告人赤木、流川枫为弥补工作失误,平衡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的外汇支出,在明知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下,经二人预谋,共同决定将公司在后一批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一票蜜丝佛陀透滑粉饼半成品申报价格由83330.9欧元低报为47710.29欧元。后被告人流川枫制作了虚假的发票、箱单和合同,并于2014年6月9日向湘北海关申报进口该票货物。经海关计核部门计核,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2348.61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被告人赤木、流川枫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湘北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暂扣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缴纳的人民币953987.78元。
重点五:海关各种举证,看清楚人证物证书证哦!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被告人赤木、流川枫均供认不讳,并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营业执照,证实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情况说明,基本要素,我们是谁?
(3)证人彩子(系湘北独角兽公司营业部营业一科职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4日,其在确认涉案两票原材料不需要付款后将情况告诉了流川枫,但她说已经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了,其立即向赤木作了汇报。后赤木和流川枫决定在下一票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宝洁公司货物时,减去这两票货的总价,这样公司就能不多对外付汇。
☆证人证言,这个证人必须是参与知情者,这位彩子就是直接参与者,各位关务经理,你们看看,关键时刻你的手下还是很有作用的!
(4)证人三井寿(系湘北独角兽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证实独角兽公司进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贸易,一种是其他进出口免费。2014年4月其从外汇管理局获知只有以“其他进口免费”或者“货样广告品”的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才可以不对外付汇,而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定要对外付汇,其将相关情况告诉了流川枫。
☆证人证言,关键时刻还看关键人物,怎么能少了财务,各位关务经理,你们看看,关键时刻你们家财务绝对会给你鼎力支持!
(5)涉案货物照片,证实在货物外包装上贴有发票和箱单,显示发票总额为83733.9欧元。
☆物证!这是多么的规范!货物包装上贴着箱单发票!悄悄地说,大哥,你这也太不走心了,海关查验一查必死啊!
(6)湘北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23日湘北独角兽公司向湘北海关提出,为避免货物变质且能够在有效期内将该批货物生产完成,申请海关对此批货物担保放行。后湘北海关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该批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等值货款后予以放行。
☆海关还是很有人文关怀的,交保放行了,各位,虽然涉案,但是进出口还是可以争取的哦
(7)赤木电子邮件、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4月29日至5月13日期间,赤木收到供货商Nenagh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该邮件内容印证了二被告人关于走私原因的供述。
(8)流川枫电子邮件、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6月4日流川枫向货代公司操作员询问是否能修改报关单的事实,印证了二被告人关于走私原因的供述。
☆书证,邮件也是哦,你看,你供应商的邮件,你给货代的邮件,统统都是呈堂证供!
辣么,看到这里,各位亲,你们的电子邮件里可有什么小秘密么?
(9)宝洁爱尔兰分公司Nenagh工厂致湘北海关的说明及翻译件,证实发票号为9999004770和9999004775的两票货物是仅能用于测试的免费样品,没有商业价值,但Nenagh工厂没有在发票上注明。
☆缉私能量超乎你想象,宝洁公司发来贺电!
(10)尾号为4058、0101的报关单二张、尾号为4770的发票三张以及相关箱单,证实2014年5月15日,湘北独角兽公司向海关申报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总价29354.15欧元,因重量计算错误,2016年1月4日补申报净重211.5千克,该批货物湘北独角兽公司按照32636.2欧元申报进口。
(11)尾号为6661的报关单、尾号为4775的发票及相关箱单,证实2014年5月21日,湘北独角兽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总价2984欧元。
(12)被告人流川枫伪造的箱单、发票、合同等,证实2014年6月9日,独角兽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被告人流川枫为平衡公司外汇支出,将金额由83330.9欧元改为47710.29欧元。
(13)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收款凭单,证实2014年6月9日,湘北独角兽公司按照低报的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缴纳货物进口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合计人民币337995.43元。
(14)湘北独角兽公司境外汇款申请书,货款支付申请说明,证实2014年8月21日,湘北独角兽公司申请向宝洁公司付汇82278.41欧元,与实际成交价格83330.9欧元之间存在的差额是配送中货物破损的扣减。
☆以上都是各种书证,发票箱单合同、报关单、税单、收付款记录!缉私必备文件套餐,查谁谁知道!各位再次复习下哈,除了你电脑的小秘密,还有各种书证哦,有句话怎么说来着,你现在的气质里,藏着你走过的路,读过的书和爱过的人---
(15)流川枫、彩子的笔记本复印件,记载内容证实了三人协商的处理方法及被告人流川枫调整总价的事实。
☆笔记本复印件,说你们什么好,你们连这都要记下来,我也是服了你们了,提醒各位,前车之鉴,前车之鉴哈!笔记本写写工作计划就好了
(16)湘北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2348.61元。
(17)湘北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自首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8)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证实湘北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暂扣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缴纳的人民币953987.78元。
☆海关给的各种核定,各种情况说明,看见没,进缉私你要情况说明,上了法院,海关也得情况说明,所以啊,这情况说明不是咱们关务的专利,那是人人都需要啊!
全案所有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赤木、流川枫在进口两票化妆品试生产原料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2348.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重点六:法院定罪!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被告人赤木、流川枫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被告人赤木、流川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减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重点七: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但是:自首!悔罪!情节较轻!这三点可以构成减轻从轻处罚要素
综上,为维护海关监管秩序,打击走私犯罪,对被告单位湘北独角兽公司、被告人赤木、流川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独角兽化妆品(湘北)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赤木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流川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单位独角兽化妆品(湘北)有限公司偷逃的应缴税款人民币二十五万二千三百四十八元六角一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应缴税以及所判处的罚金,从暂扣于湘北海关缉私分局的人民币九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七元七角八分中追缴和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方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点八:判决后的思考,如果当时,发现自己报错,应该怎么补救?胖剑在此抛砖引玉:
退运或删改单,可有难度?还有其他方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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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
瞎
调
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