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10月开了612发票,11月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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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一位远方的朋友,和我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因为业主单位要求收到发票后才能预付款,建筑公司2020年10月28日份开具了一张商品服务编码为612的普通发票,商品名称为“预收工程款”、税率为不征税。11月9日收到工程预付款。
昨天上午,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建筑公司,10月份就要申报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现在缴晚了,要缴滞纳金与罚款。

我们学习“营改增”政策时,曾经学习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财税〔2017〕58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当天不再有纳税义务。

同时,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如果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在第九条第(十一)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显然,纳税人从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中开具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类发票不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所指的发票。

所以,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即使在2020年10月份开具了612“建筑服务预收款”,但实际是在2020年11月才收到预收款,那在2020年10月份,该纳税人也没有预缴增值税的义务。

另据向一些省市了解,现在异地施工,在项目地办理了报验登记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在次月申报期内缴纳税款。比如,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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