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度执法,为暴走团限行,青岛交警做得妙!

健步走和广场舞是两大现象级的群众运动,负面新闻也最多。

一旦负面新闻爆发,处理起来左右为难。

现在青岛交警的处境最难。

青岛八大峡广场附近有1000人左右的健步走队伍(俗称“暴走团”),但步行路段窄,走不开,就跑到马路上了。

毫无疑问,健步走的群众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显然,八大峡广场附近的马路有人行道,只是不够用。

问题产生了,健步走群众违法了,如同行人闯红灯一样违法了,这时候,交警怎么办?

青岛交警的做法是,经过了多次调研后,将八大峡广场附近的部分道路,大约500米,进行分时段封闭,供“暴走团”等活动。

此举,引发大争议。

青岛市民质疑:“道路封闭我会选择其他路段走,只多出个几百米,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合规呢?因为有‘暴走团’活动,就应该让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让出自己的路权吗?”

媒体质疑:为给“暴走团”让路而限行,不合情也不合理。难道为了息事止争,就可将法律弃之不顾?本该享受应有路权的广大司机,正当权益莫名其妙地受到损害。机动车限行,必须有法律授权、依法实施,政府使用限行措施的具体条件也当被严格限定。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让机动车为“暴走团”让路,很容易招致一句质疑:凭什么?

还有人认为,对暴走团的妥协,就是对违法者最大的支持和鼓励。这是在保护 和纵容违法者。

青岛交警的回应是:于法有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网友们对青岛交警的法律依据并不认同。

网友驭狼说:“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青岛交警曲解法规,所谓的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不是指自发组织的,此口一开,后患无穷!

网友流浪的雄狮说:走可以,暴个鸟啊?怎么走不是走,排成一队溜边就不行?您这整的跟游行示威似的,太夸张了吧?违反交通法规定的,行人和机动车各行其道的原则,警方居然曲解法律利用手中权力给予支持,难以理解。

青岛交警,尴尬了。

他们错了吗?

我认为,青岛交警一点没错,他们的所做所为,值得学习。

此言一出,估计不少人又得开骂了。

在开骂的人眼中,这个世界不是黑的,就是白的。除了违法者,就是守法者。

可是,这个世界更多的是灰色的。

说青岛交警做的对,基于三点,一是他们动作迅速,无论怎么做,这一点至关重要;二是他们作出了相对合理的决定;三是他们找到法律条款为行动支撑。

在法律依据上,其实还有一条可以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如果青岛交警坚持让暴走团走人行道呢,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

1000人的团队挤在500米长的人行道上,别说健步走,就是慢步走,恐怕都有点困难。哪怕群众听话,也需要许多位交警来执法。而一旁, 是空荡荡机动车道。据交警统计,在马路限行的两个半小时期间,只有30辆左右的车经过。

可以想象,如果交警不在,或者交警数量不足,暴走团必然到机动车道走。

一边是,任由暴走团违法,造成交通隐患;一边是,合理限行,将违法变合法,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

青岛交警选择的是后者,这就是灰度决策。

其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青岛交警在两害之间,取其轻。这里被舍弃的是,那限行期间行驶马路上的30余辆车的权益。

再退一步讲,哪怕是完全按法律执行,也不会尽善尽美,因为法律同样也不完美,法律中同样存在灰度决策。

我们不美化暴走团,也不应丑化暴走团。

出现矛盾,迅速找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办法,这才是正确的态度。不能任事态发展,光动嘴,讨论谁半斤、谁八两。

再设想一下,如果青岛交警无所作为,一旦这个暴走团发生交通事故,谁又来承担责任呢?

可能,大家依旧一通臭骂,骂的最多的,仍是暴走团死伤活该,其次骂城市管理部门无所作为。

现在,青岛交警把这些都避免了,该不该表扬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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