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出了工程安全事故,谁负责掏钱处理?

我国的民法典、建筑法、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任何劳务分包的条款。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存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存在于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这两份文件的规格制度都不是很高,不能当然的成为合同条款,也不能当然的成为解决纠纷的条款,所以建筑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没有明确和完全的规定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慢慢梳理。

1、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和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也可以和工程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属于劳务合同,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以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不当然适用。

2、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791条、建筑法第29条、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7条都规定了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条款,此处的分包人应理解为施工、勘察和设计分包人,而不是劳务分包人。

所以,劳务分包人不当然的承担项目的连带责任。

3、终于分析到最后了,劳务分包出现安全事故,谁花钱处理呢?

由于不是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当然的连带责任,合同性质只是普通合同,所以要适用民法典第593条和第1175条,这两条的法律主旨是,出现了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是过错责任划分的原则,劳务分包承担自己过错引起的损失责任。专业工程分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承担对总承包人或业主的违约责任,所承担的是第三人过错引起的违约责任,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力。

一言以蔽之,劳务分包人承担自己的过错引起的安全事故。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人承担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承担安全责任后,可以向劳务分包人追偿。

再反过来说,劳务分包人就不会出工程安全事故,因为,劳务分包人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分包人出卖的是劳务,而不是工程。出工程安全事故的是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人,最多是因自己的操作原因承担过错责任,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才有权力追偿劳务分包人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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