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20210730

1、企业2017年雇佣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定额减免增值税及附加税、所得税的优惠三年后,2021年该员工离职到另一家企业,新任职的公司还可以享受定额减免增值税及附加税、所得税的优惠吗?

答:财税【2019】21号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退役士兵新任职的公司不可以再因雇佣该退役士兵享受定额减免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体检中心可以开具财政监制的医疗专用收据吗?

答:财综【2012】73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以,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收入开具发票,非营利性的应当是开财政票据。体检中心如果属于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应当开具财政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3、污水处理企业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是否专门需要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所以,污水处理企业在首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需要专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材料和退税政策享受的证明资料进行备案。

4、企业2021年新招用的员工,即是退役士兵、又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定定额减?

答:财税【2019】21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同时,财税【2019】22号也规定“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所以,企业招聘人员即是退役士兵,又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可以选择适用较优惠的定期定额减免税优惠,但不可以重复享受。

5、住房公积金抵扣个税的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6、员工有残疾人等级鉴定证明,没有残疾人证的,可以在计算残保金时算作残疾人吗?

答:财税【2015】72号:“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所以,残保金计算时的残疾人是指取得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员工。

7、多次购买取得的股票,分次销售,怎么确定转让部分的取得成本?

答:财税【2016】36号“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以,分次转让多次购入取得的股票,转让部分的购买成本可以选择加权平均法确定,也可以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选择后36个月内不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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