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后被注销 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庞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唐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庞某驾驶的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经核查,庞某驾驶的车辆初始登记为尔某所有,案发时实际车主为沈某。尔某以4万元价格将该车转让给韩某,并将车辆所有手续及票证交付韩某,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没过多久,韩某就以7万元价款将该车转让给杨某,但未将行驶证及机动车号牌交付杨某。在此期间,尔某向车辆管理所提交了行驶证原件,为该车办理了注销业务,该车注销。时隔不久,杨某又将该车转让给沈某。 因该起交通事故所涉赔偿数额问题,李某与庞某产生分歧,李某将庞某、尔某、韩某、杨某、沈某诉至唐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由过错方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尔某将本案事故车辆转让给韩某后,又将车辆办理了注销业务,导致事故车辆报废,存在过错;韩某将本案事故车辆转让给杨某时,未将行驶证及牌照交付杨某,又未尽到保管义务,存在过错;杨某将该车转让给沈某;尔某、韩某、杨某、沈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可见,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所违反的为法定投保义务。因此,尔某等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登记手续的车辆,无法办理年检,不得上路行驶。此类车辆在安全性能上可能存在隐患,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会大大增加驾驶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车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购买二手车,一定要考虑周全,车辆的手续是否齐全,车辆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避免给自己带来隐忧。而且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防止一旦发生事故给原车主造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