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社会用工“四不要”,看着眼熟吗?
原创 dangrenbei 党人碑的熟人茶馆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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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札记47
#阶级教育2
这是一本出版于1965年的连环画,叫《资产阶级罪恶录:一个纱厂资本家的“四不要”》。
所谓“四不要”,第一个“不要”是“年岁大了不要”。在旧社会,资本家为了榨取最大利润,残酷剥削养成工的无偿劳动,凡年满二十五岁,就借口年老开除。
什么叫“养成工”呢?简单说就是“童工”。
有朋友会说,旧社会哪有《劳动法》啊?
年龄大了不要
那您真是低估了民国的“文明”,北洋政府于1923年就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保护性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可问题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法律只是反动集团的遮羞布和玩物,实际执行层面,你懂的!
咱就说这个“养成工”的工作年龄,说好的保护童工,可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民族资产阶级企业,还有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童工大量存在。工厂主以学习技术为名招募,年龄在八、九岁到十五、十六岁间的少男少女,尤以少女为多。入厂时需有铺保和人保,交纳保证金。一般有3到6个月的养成期,此期间没有工资,只供膳宿。期满后须在厂做工3到4年,由厂方付给极低的工资。养成工没有人身自由,不得中途退厂,否则没收全部保证金,并向保人追回养成期间的膳宿费。
顺便说,这套制度是日本纱厂最先在日本搞起来的“先进经验”,然后才带到中国“发扬光大”的,这就是他们的“工匠精神”啊!
等你长大了,技术学到了,可以正常拿工资了,你觉得你就幸福了吗?
受了伤不要
第二个“不要”,叫“受了伤不要”。资本家为了保持最大利润,因公受伤者,不但不给医治,反而被开除出厂。
最恶劣的是日本纱厂,日本资本家拼命吮吸中国工人的血汗,完全不顾工人的死活。工厂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工伤甚至死亡的事故,经常发生。
内外棉五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清花车间工人张金兰,有一天做夜班,离放工还有一个多小时,他做了一夜生活,又饿又累,站在那里两只腿直打颤,不一会就迷迷糊糊地靠在清花机旁边睡着了。不料被日本领班松下看见,松下走过来一脚踢着了张金兰的下颏,张金兰捂着下巴挣扎着想站起来,松下又是一拳打过去,张金兰一个踉跄碰上快速飞转的马达皮带,皮带像条蟒蛇,一下子把他卷了进去,只听一声惨叫,顿时血肉模糊,当场辗死。
民族资产阶级企业也好的有限,上海富中染织厂有“抚恤金”制度,规定“因公死亡,给予抚恤金一年”。其实这是骗人的鬼话,为了把上面这一规定变成空文,这个制度又规定:“凡职工因本人过失或自己不小心而致死亡者,前项抚恤金不适用。”因此工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管什么原因,资本家总是说成“本人过失”、“自己不小心”,不发抚恤金。
女工李三妹,怀了七个月的身孕,当她劳动了十六到十八小时后去取浓碱,由于疲劳过度,跌入烧碱池,待捞起来时,下半身已经被浓烧碱腐烂,骨头都露出了体外,肚中还未出世的婴儿也被烂死。资本家说她“自己不小心”,不发抚恤金,最后还是工人们凑了一笔钱,替她买了一口棺材埋葬掉的。
生了小孩不要
第三个“不要”,叫“生了小孩不要”。资本家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不准女工结婚生小孩,凡结婚生小孩的一律开除。
您觉得夸张吗?
解放前,成都裕华等纱厂的资本家,为了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特别规定了“五不要”:结婚的不要,怀孕的不要,有孩子的不要,生病的不要,年老的不要。
因此,怀了孕的女工,就不得不狠心把肚子扎紧,生怕“拿摩温(number one的谐音,工头)”看到了,就大祸临头。有的女工熬到临产时还去上工,孩子生在车间里和厕所里是常有的事。有的“拿摩温”竟逼着即将临产的女工到马路上、桥底下去生孩子,而且还要立即开除出厂。
解放前,在宁波和丰纱厂就曾发生过这样一件悲惨的事:有一年冬天的一个夜里,已经快半夜了,突然夜班女工陈金花肚子疼了起来,因为劳累过度而要早产了。工头得知此事,忙将她拖出车间,硬要她回到十里路外压赛堰的家里去。陈金花没有办法,只得忍着疼痛赶回家去。结果,在半路上生了孩子,孩子当即冻死了。
生了病不要
第四个“不要”,叫“生了病不要”。资本家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工人得了病,根本不给医治,反而被一脚踢出。
特别是日资企业里,养成工生了病,看守的狗腿子不顾孩子死活,往往捉住养成工的头用冷水浇,还说这是“治病的好方法”。有人患了眼病几乎瞎了,或者害了痢疾再也拖不动了,就被关起来断绝饭食。养成工对这些暴行稍有反抗,或者逃跑后被抓回来,就被日本资本家当众吊打,有的竟被活活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