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女人争夺孩子抚养权,谁才是孩子的亲妈?

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厦门一对同性伴侣对簿公堂

一个声称孩子是自己亲生血脉

一个表示孩子由自己怀胎分娩

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

湖里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

这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

据了解,此前国内尚无此类案件判

提起诉讼的女子叫大提(化名)。她称,自己是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
2018年,她与小美(化名)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
2019年3月,大提联系了省外一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
次月,大提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精子培育出胚胎。
5天后,该胚胎被移植到小美体内,小美怀孕。
2019年12月,小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
今年2月,小美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大提接触孩子。
大提表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遂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小美代孕,孩子与小美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请求确认她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孩子由她抚养。
被告小美另有一番说法。小美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孩子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大提称小美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
二人共同生活居住期间一致决定由她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后户口跟随她,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
小美说,自己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女儿由她十月怀胎分娩孕育,她与女儿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
且孩子尚小,更需要她的哺育和陪伴;而大提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
湖里法院经审理查明 ,大提与小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
双方恋爱期间,小美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小美,未记载父亲信息。
根据大提与小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孩子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大提亦无证据证明她与小美存在代孕协议。
双方均确认,形成孩子胚胎的卵子是大提的,精子是购买的;孩子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小美孕育分娩。
孩子自出生至今年2月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小美带孩子离开,并与其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大提与小美作为同性伴侣,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非我国法律所允许。
虽双方均确认孩子系以大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小美孕育分娩,但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孩子具有大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大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且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为小美。
因此,大提诉求确认她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孩子由小美孕育分娩,出生后一直由小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由小美继续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大提并无证据证明她系孩子的母亲,她要求孩子由她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大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大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尚在二审中。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意愿,若未能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实施,相应行为及后果将有可能无法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尚不为我国婚姻法乃至其他民事法律所规范,无法根据我国现有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实现生育目的,故双方购买精子进行体外受精乃至胚胎移植的一系列行为是违法的。
将于明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人体细胞的禁止性规定已经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否定性评判。
与此同时,以此方式出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符合最基本的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
在公众最朴素的伦理观念当中,母子关系的确立并非基于生物学上的基因延续,而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阵痛带来的情感关联,这也是《出生医学证明》以孕育分娩来记载母亲的原因所在。
因此,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最终的判决

有网友说应该判给生物学母亲更合理

也有人认为就应该判给生她的人

毕竟十月怀胎很辛苦

那么小伙伴们,你们觉得应该判给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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