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扭曲的前因变量

心理契约破坏成为执行扭曲的前因变量

——《胜市正言》沪续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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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心理契约需要当事人承担更多的责任,那么对其责任的推卸往往具有“劣势有效”的特点,即很容易自己给自己找借口推辞,造成心理契约破坏。“劣势”是相对于主流价值观而言的,在潜规则中恰恰占有一定的“优势”;“有效”则是一种利益驱动。比如季札挂剑,可以将把剑挂在树上被不相干人取走为由,做一个假剑挂在树上来代替实际的兑现。而在现实生活中,就成了心理契约扭曲。导致心理契约扭曲的前因变量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客观前因,由心理契约的“破坏”导致执行扭曲的产生。管理者原本愿意信守心理契约,但是客观环境不如意,信守心理契约反而显得不合时宜,很难在劣币祛除良币的逆选择中生存。柳传志创业阶段开发出汉卡以后,海淀区物价局认为其违反价格规定,要罚100万。他们当时一年利润才几十万,到了可能被“罚垮”的境地。当时的定价方法就是把买元器件的成本和加工费算在一块,再加一个物价局认为的最高利润,比如25%,售价不能再高。也就是说只算硬件的钱,不算软件的价值。这就导致创新所得的心理契约的破坏,柳传志只好采取变通的做法争取更合适的价格,把物价局当对手。

二是主观前因,即主观上发出了可以“变通”的暗示,形成了一种坏的心理契约。比如当下级反映拿到一个合同要打通若干“关节”,上级的表态是“只要结果不管过程”。其潜台词是,不管按照什么潜规则,只要能签下项目就行。下级如果“心领神会”,那么这主要还是源于上级的授意,甚至可以看做是上级的主观驱动。

三是机会前因,管理者觉得有机可乘,在自认为风险不大的情况下扭曲执行。在外部,那可能是管理者的无师自通;对下级而言则不如说是管理对象的性格软弱或者监督的不到位、制度形同虚设所造成的。一方面,组织行为学告诉我们,下属的性格和行为也会成为不当管理的其中一个前因变量:性格比较消极的下属可能比较软弱,容易受到伤害或者无力保护自己,因而这些人更容易遭受到不当管理行为(实际上对于助长了扭曲现象)。另一方面,执行扭曲往往是对所在组织或者企业内部环境的挑战,监督的一方软弱无力,执行扭曲就没有太多的顾虑;或者监督的一方即使发现了执行扭曲的猫腻,习惯于搞下不为例,实际上是对执行扭曲的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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