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医疗机构被罚13.92万!这6大禁止事项,民营医院不可不知!
整理:民营院长俱乐部
医疗营销,一定要有底线。
涉嫌广告违法
2家医疗机构被罚13.92万
涉嫌广告违法,又有民营医疗机构被通报处罚了!
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17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2家民营医疗机构榜上有名。
一家是位于泉州的艾格眼科医院:通告显示,该院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在自家医院官网上设计发布了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禁止性内容,最后被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9200元。
另一家是位于福州的仁禾医疗门诊有限公司:通告显示,该门诊部同样是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于公司官网,发布了含有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2020年9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20000元。
广告检查或成常态
这些都是禁止事项
事实上,近期通报医疗机构违法广告相关消息的地区,并不止福建省一省。
例如说上个月底,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通报了天津和平新世纪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在2020年6至7月份期间于天津广播电视台音乐广播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宣传用语的典型案例,发布次数共计147次,广告费用27500元。针对这一事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责令该院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开出了一张高达55000元的罚款单。
12月4日,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有一家眼科医院因涉嫌广告违法,被罚款50000元人民币。
国家《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企业单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看来,涉嫌广告违法,很容易就会被处以上万元的罚款,最差的情况,甚至可能直接被吊销营业执照。
今年9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也指出,要规范医疗宣传行为:在各种报刊、广播、地方电视台、网络、墙体、喷绘、广告牌、宣传单等媒介发布医疗广告时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并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对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规范宣传用语,避免误导患者。
这或许代表着,在近3年的“民营医院管理年”中,医疗广告、医疗宣传将会作为一大重点监管对象,历经常态化的整顿检查。
那么民营医院做广告又有哪些必须注意的禁止事项呢?以下内容可作参考:
(以下内容节选自通力律师事务所“医疗广告营销不能碰的地方,《广告法》都告诉你了!”一文)
一是禁止利用信息优势误导消费者。一般消费者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 对医疗类产品的功效、治疗效果难以判断, 而不同药品、器械对于不同患者的治疗效果也不尽相同。
因此, 禁止医疗类广告利用信息优势, 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宣传内容。例如,2015年, 浙江温州某医疗企业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安全可靠, 无毒副作用”的论断, 被当地执法机关处罚。
二是禁止与其他医疗类产品、服务或者机构进行比较。《广告法》并不禁止普通商品或服务的比较性广告, 但广告内容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然而, 这一规则在医疗类广告中并不适用。对于不同的患者、症状, 医护人员可能采取不用的治疗措施, 不同患者的体质差异也对治疗效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 《广告法》禁止发布比较性医疗类广告。
三是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此处的代言人并不限于传统的明星代言人, 也包括医护人员、患者形象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注意的是: 一是此规定仅针对广告代言人, 而不适用于广告表演者。
区分代言人和表演者的标准在于, 广告中出现的人物是否在广告中对产品、服务作出推荐、证明的意思表示; 二是规制内容的是代言人的推荐、证明, 而非禁止一切代言人活动。
四是禁止变相发布医疗类广告。《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养生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类广告。实践中, 较为常见的此类违法情形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新闻报道、养生节目中发布“软文广告”。该行为既违反本条款规定, 也不符合《广告法》第十四条关于广告可辨识性的规定。
五是禁止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即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除了一般的虚假陈述、隐藏产品信息等表现形式外, 还包括两种特殊虚假广告形式。超出审查范围发布的医疗类广告, 除了本身违法之外, 也容易因缺乏事实依据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六是禁止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医疗类广告中, 企业需要更加审慎, 在结合具体广告用语上下文的基础上, 从词义、修饰对象、语境等方面进行判断。如确需使用绝对化用语, 首先应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可靠, 比如绝对化用语以权威机构发布的市场情况报告中的排名为依据; 其次, 应确保广告内容不会产生排挤其他竞争者的不良后果; 最后, 在无法证实或者证伪的前提下, 可以适当表达商家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
此外,《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送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 应当予以制止。这就意味着在店面玻璃上贴处方药等彩页广告,也有可能被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