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合规丨论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之构建

摘 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无拘无束。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高速、健康、绿色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环境管理涉及国家的宏观环境管理与企业的微观环境管理两个层面,并且两个层面之间具有互动的内在协调性。这种协调性的实现需要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合规管理。

2016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企业需自行申报排污许可资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需要依法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自证守法等。企业一旦环境违法被查处,不仅通报企业名称,还要通报法人代表的名字,并把所有检查结果挂在网上,除了后督察中已经整改完的,其余公司名字会一直放在网上,变相形成一个“黑名单”,并计入企业诚信体系,企业贷款、项目审批等多方面都将受到限制。2015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2016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确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5家中央企业为试点企业,探索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我国企业环保合规风险管理现状与不足

为了适应国内外日趋严格的环保形势和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企业应不断加强环保合规风险管理。
(一)我国企业环保风险内控制度体系

目前,企业的环保合规风险管理是企业环境管理的一部分。我国常见的企业环保管理体制是厂长领导下的一人主管,分工负责,职能科室各负专责,落实基层,监督考核。厂长下设一主管环保的副厂长,副厂长在厂长的领导下确立环境管理职能科室(环保科),组织协调各职能科室、车间与环保科之间的关系,形成企业环境管理网络。
在上述管理网络的基础上,最后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法规等外部规制性因素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环境管理指标,把环境管理指标作为组织、规划、检查和推动企业管理的依据,促使上述管理体制形成有机的整体,发挥环境管理的作用。
(二)我国企业环保风险内控存在的问题

上述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规避了很多环保违规风险。但企业环保合规风险管理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独立出来或者没有专业的机构对此进行规制,导致企业环保合规风险识别、防范、补救能力差,企业应对环保风险的能力低,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问题集中在:
1、企业环保合规风险职能部门缺失;
2、缺乏系统化,现行的企业管理体制内部各部门相对独立,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再加上职能部门的缺失,导致整个企业环保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3、我国现行企业环境管理体制规范化、程序化程度不够,原则要求多,具体的程序控制少,可操作性差;
4、企业仅把环境管理当成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被动行为,当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发生冲突时,企业往往牺牲环境目标以达到经济目标;
5、企业的领导层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自我防范意识差;
6、手段匮乏,一些严重污染企业,虽然意识到违规风险的严重性,但是限于既有的管理、技术和知识水平,难以找到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防范和补救的办法和机制。

环境保护合规的实现路径

(一)环境保护合规的实施主体

环境保护合规的制定应是以政府部门为主,而环境保护合规的实施主体应是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主,具体而言是律师事务所或是企业的法务部门。但是,一方面,我国从事合规管理的专职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程度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另一方面,从事合规管理的专职人员数量不足,社会急需合规管理方面的人才;此外,合规人员参与的合规项目不多,给予的经验性指导不够。因此,律师作为有专业技能和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应该承担起更多的完善和细化环保合规管理的责任。
(二)环境保护合规的监督客体

环境保护合规的监督客体主要是指负有受托环保责任的企业。一方面,企业是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并推动着整个社会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企业也是自然资源直接或间接的消耗者,并且有些时候会成为自然环境的破坏者,由于环境资源是公共资源,环境问题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企业可能会牺牲环境换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环境造成的损失则由全体纳税人甚至全人类共同承担。然而,企业所承担的受托责任不仅仅包含受托经济责任,也包含受托环境责任。随着环境问题日益显现,人们逐渐意识到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要性。企业在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时,不能抛弃其环境责任,反而应当起到带头作用,实现“绿色利润”,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保护合规的内容

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各类污染物,是破坏环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合规性管理和审核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环境保护合规的主要内容为:
1、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环保责任人。
2、制定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污染、噪声污染的相关制度。
3、建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
4、设立环境诉讼应对机制等。
(四)律师对企业合规核查的内容、目的和方式
1、建设项目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合规性
核查目的:对于报告期内建设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合规性进行验证。
核查方法:
(1)通过现场调查、核对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审计报告,对相关期间的在建工程及改扩建项目进行统计,确认已完成项目、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范围;
(2)核查前述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的要求;
(3)对前述项目进行逐项核查,区分不同阶段项目核查应当取得的相关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
(4)对于未完工、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项目,须进一步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若不符合相关要求,提醒企业进行整改。
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核查目的:确认企业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总控目标。
核查方法:
(1)通过向当地环保局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访谈的方式确认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前述手续,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是否取得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对于“十二五规划”期间重点关注的四项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进行重点核查,该等核查可以依据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确认合规性,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来完成;
(3)排污权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
核查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企业应当向主管机构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并按规定交纳排污费。
核查方法:
(1)通过对环保资质证照及企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排污申请登记情况,判断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排污,以及排污费交纳的基本情况;
(2)通过向当地环保局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访谈的方式确认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前述手续;
(3)查阅公司提交给当地环保部门最近36个月的排污申报登记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情况,以及企业自有检测数据的匹配性;
(4)核对企业对于排污费的缴费收据,以及在财务凭证中体现的相关数据的吻合性。
4、污染物排放是否合规及是否有处罚、纠纷及重大事故
核查目的:企业日常经营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核查相关处罚、纠纷、事故情况。
核查方法:
(1)收集地方环保检测部门的环保抽查报告(若有),以反向证明日常经营无处罚;
(2)对生产场所周边进行勘察,看是否有其他相关的排污通道或者排污导致的其他污染情形;
(3)对生产场所周边的相关企业、居民进行访谈;
(4)对于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情况,建议走访企业经营地、排污地的法院、仲裁机构或主管部门访谈,或至相关搜索引擎或信息披露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5)对于目前新颁布的《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需要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具体违规情形进行逐项判断,从侧面论证企业遭受环保处罚的可能性,对于涉及具体监测数据的条款,若不能确定,可以参考环保部门公布的监测信息、或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环保部门的抽检报告等作为依据。
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
核查目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登记申报,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
核查方法:
(1)核查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已经完成申报、登记并收集相关资料;
(2)对于自行贮存、运输、处置或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企业,需通过现场调查和走访的方式核查其贮存、运输、处置或再利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是否取得相关资质;
(3)对于产生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但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企业,须核查接受废物的企业的相关资质文件,并收集废物处置的相关合同等,确定企业已经履行废物处置的相关义务。
6、生产环节中的禁止性或重点防控物质情况
核查目的:核查企业生产环节是否有禁止使用或者重点防控的物质。
核查方法:
(1)了解企业实际业务流程,并熟悉全部原料、辅料、产品、副产品以及产品生产工艺、设施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是否存在违反现行法规或政策要求的物质或须淘汰的工艺、装置,以及是否存在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或者辐射性物质,如铅、汞、镉、铬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等。
(2)对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实际会用到的前述相关产品,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相关供应商、客户发送询证函,有针对性的进行验证;
(3)对于特殊重点污染行业或污染企业,或凭借前述了解无法实现专业判断,可以聘请或者访谈行业权威专家进行论证,是否存在前述物质或工艺、装置,作为判断和发表意见的依据;
(4)若经调查,确实存在相关物质,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查验是否已经建立污染物在线监测制度,是否完成每日申报等程序。对于拟报废或淘汰的工艺、装置,建议企业在尽量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快更新工艺、装置,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7、环保设施运转情况
核查目的:确认环保设施真实、有效运转。
核查方法:
(1)现场查验环保设施、减排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掌握环保设施的流程、最终产品及所需辅助材料,对于需要安装在线检测设备的企业是否安装相关设备并保留检测数据进行查验;
(2)核查报告期内的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以及工人换班或工时记录,查验环保设施的用电量,企业污水处理所用原材料的购置成本及费用支出等资料,进行合理推测和配比比较,通过各种辅助手段判断环保设施是否真实运转;
(3)通过前述调查,与企业提供的对于环保设施的运转说明进行核比,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实际投入的环保费用进行配比和验证;
(4)对于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等非中介机构专业范围事项,可以查询环保主管部门的抽查记录报告或者聘请专业的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8、对于企业环境保护的内控机制及对新环保法要求的落实情况
核查目的:协助企业健全环保内控机制,并落实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及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
核查方法:
(1)查阅企业组织架构及内控制度文件,建议配备人力物力进行环境保护申报、检查及设施维护等,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环保内控制度,尤其是新环保法要求的应急预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责任制度,并有效落实环保内控措施;
(2)对于环保内控较为薄弱的企业,建议引入第三方评级或者评价机构,协助建立符合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管理体系;
(3)对于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属于每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相关监测数据进行核查,并对环保机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监测结果进行检索,确认是否合格。
9、对于之前环保核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尽管目前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环保核查请求,但对于之前已经完成核查或者处在整改期间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可以参考,并针对具体问题调查整改和完善情况。

我国企业环境保护合规风险防范机制与对策

由上文可以看出,我国企业虽已建立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但在环境保护合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仍存在很多问题,这已成为我国企业主动进行环保活动的瓶颈。律所作为中介机构应以此为切入点,构建、完善企业的环保合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一,协助企业建立内部环保合规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纳入机制。
第二,协助企业建立环保合规风险信息沟通和传递机制。
第三,作为专业机构应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评审及反馈机制。
第四,协助企业建立风险识别和成本转化机制。
第五,协助企业建立环境保护合规风险代码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合规的有关研究及准则的建立和实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权威和公认的环境保护合规制度,也不存在相应的操作手册,这就需要我们专业机构和企业共同努力,构建中国的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

作者介绍

李秀华

合伙人

山东大学法学博士

lixiuhua@wincon.cn

0532-8077 5022

李秀华律师的执业领域为环境投资、公司设立、股权并购、商标注册及知识产权保护,擅长处理土地开发、房地产并购、项目投融资等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项目开发、项目并购、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的非诉法律事务,为多个欧美及其他海外客户提供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及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李秀华律师可以使用英语流利交流。

文康-君益诚

大合规应用研究中心

这是一个“大合规”的时代。近年来,随着不合规受罚事件的频繁发生和风险防控意识的增强,作为舶来品的“合规”概念在国内得到空前重视并开始生根发芽。从最初的反腐败/商业贿赂合规,到现今的数据合规、环境保护合规、人力资源合规、税务合规等,合规的适用领域可谓“全面开花”,竞相登场。

不可否认,合规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毕竟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中,最能给人带来力量的无疑是安全感,而合规则是安全感的另一种表达。在此大背景下,为了能更好地适应时代潮流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将正式设立“大合规应用研究中心”,致力于将合规概念拓展应用到实务中,将之场景化,探索建立符合国家导向、包含可操作性措施的全生态合规应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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