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第二投保人,为何能更好实现保单初衷?
童博士/文
长假前,华夏人寿发了一纸通知:
大部分时候,我们只是关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应的利益,而忽略了投保人的重要性。保单是一种结构性资产,可以通过三个法律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设计,实现一些特殊的功能。就投保人而言,他的法律角色如下:
投保人身故后,保单怎么处理呢?我们看一个案例。
王总和王太太有一张储蓄险保单,王总是投保人,王太太是被保险人,儿子小王是受益人。投保目的是,为了保证儿子未来的教育金和生活开销不受企业经营影响。
很不幸,王总在一次意外中身故了。王总不是被保险人,所以无法赔付。保单不能没有所有者啊,于是,王太太去保险公司要求变更自己为投保人。
保险公司说,投保人身故后,这份保单就成为投保人的遗产了,王总是否有遗嘱。王太太说,没有。保险公司说,这样的话遗产所有权变更涉及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同意。
王总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呢?我们看一下《继承法》——
那王太太就请王总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公公、婆婆、儿子小王、自己)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出具公证书,然后王太太拿着公证书,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了。手续虽然麻烦些,但总是可以保全这份保单的。
但是,王总的继承人并非只有这四位。原来,王总之前还有一段婚姻,和前妻还有两个孩子,这俩孩子也是王总的法定继承人。
这俩孩子自然不同意父亲的二婚太太独得这份保单,王太太也不乐意这俩孩子参与保单的分配,于是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很无奈:变更合同当事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王太太的起诉。
变更投保人的办法行不通,王总的这份保单只能失效,保单现金价值500万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后,剩下的50%由他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平分。不仅保单预设的功能没实现,而且带来亲情的撕扯,这样的结局,当然不是王总想见的。
第二投保人的设置,就是彻底解决上述问题的。如果保单设置了第二投保人,一旦投保人身故,第二投保人不需要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也不需要所有继承人同意,就能成为保单所有者。
这个功能,除了实现投保人买保险的初衷、保证保单延续性之外,更体现了保单作为资产传承的私密性——不需要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其他人也无法得知这份保单的存在。
目前可以设置第二投保人的保险公司除了华夏人寿,有泰康、陆家嘴国泰、中信保诚、中德安联等。如果在第二投保人之外,还能附加投保人豁免就更好了——万一投保人身故,后续保费不用再交,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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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博士:中山大学博士,保险经纪公司高级合伙人,全球寿险行业顶尖荣誉MDRT(美国百万圆桌)会员,专注于为新中产之家定制保障方案。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一流高校,拥有法学、医学、会计学等背景。我们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我们只忠诚于客户利益和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