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免增值税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储备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根据以上规定,您符合财税〔2011〕137号文件的免税规定,但免税的蔬菜品种范围请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