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水平,规范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三条 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上以工作报告形式向董事 会汇报工作。
工作报告为年度报告,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 其中,年度报告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会,内 容应包括:
1. 报告期内公司当期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2.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 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4. 报告期内资金运用和生产经营情况;
5. 报告期内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6. 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财务报告制度:每月定期向董事长报送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每季度向董事会/董事长报 送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条 质询制度:公司董事长、董事可以就具体问题质询 经理层人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但有权拒 绝董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六条 突发(重大)报告制度:对于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 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报 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通报情况;在事 件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通报处理情 况。应报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
1. 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3. 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4. 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5.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 重大行政处罚;
7. 公司发生重大人事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 他对集团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8.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或者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七条 总经理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就生产经营和 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九条 总经理应在总经理办公会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达 董事长。
第十条《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为试行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上级有关要求,随时进行修订,所修订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