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题会了,加计抵减政策就差不多了
原创 鱼游税海 一策一练 2019-10-09
学一个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练一道习题: 计算题某旅游服务公司2019年3月底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是3月~5月处于筹建期未开展生产经营,在6月取得第一笔收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下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月份旅游服务差额前收入旅游服务差额后收入销售货物收入(13%)汽车出租服务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4月0000005月00002.2万06月50万10万5万3万1万07月55万10万5万3万1万0.1万8月70万10万5万3万1万09月80万10万5万3万1万010月70万10万5万3万1万上期进项0.1万1.判断2019年该旅游公司是否能够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若符合,加计抵减比例是多少,请说明理由。要求:2.计算各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参考答案】1.2019年该旅游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该旅游公司是2019年3月31日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超50%则可以申请加计抵减10%。同时,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在该例中,按照6月~8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汽车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即以销售额合计(13+13+13)/(18+18+18)计算得72%。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10月是否能享受15%的加计抵减政策,要看6月~9月实际经营期的销售占比,汽车租赁不属于生活服务,在计算销售比时不能作为分子,即以旅游服务销售额(10+10+10+10)/(18+18+18+18)计算得55.55%。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2.计算各月增值税应纳税额: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0×6%+5×13%+3×13%-(2.2+1)=1.64-3.2=-1.56(万元),应纳增值税0,期末留抵税额1.56万元。7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64(同上)-(1.56+1-0.1)=1.64-2.46=-0.82(万元),应纳增值税0,期末留抵税额0.82万元。8月符合加计抵扣条件,不仅8月属期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10%,而且可一并计提6月~8月加计抵减额(1+1-0.1+1)×10%=0.29万元。8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64(同上)-(0.82+1)=1.64-1.82=-0.18(万元),应纳增值税0,期末留抵税额0.18万元,因当期无应纳税额,因此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期末加计抵减额0.29万元。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64(同上)-(0.18+1)=1.64-1.18=0.46(万元),当期加计抵减额0.1万元,上期期末加计抵减额0.29万元,则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为0.39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0.07万元。10月享受15%的加计抵减政策。10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64(同上)-(1-0.1)-(1×15%-0.1×10%)=1.64-0.9-0.14=0.6(万元),其中上期进项税额本期转出,还应转出相应加计抵减额,本期应纳增值税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