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 | 闽西根据地创办信用合作事业的历史贡献
土地革命时期,闽西根据地最早创办信用合作事业,其经验对于中国共产党探索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文/万立明
信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根据自愿互助原则建立的集体金融组织,相对银行来说,信用合作社营运资金和规模都比较小,但是创立起来比较方便、迅速,而且与农民联系紧密,是可以便利工农群众资金周转以发展生产、抵制高利贷剥削的金融合作组织。
早在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开始尝试创办信用合作社,并且在此后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在革命根据地大力发展信用合作社组织。土地革命时期,闽西根据地最早创办信用合作事业,其经验对于中国共产党探索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探索建立合作金融的早期重要实践
1929年7月,以龙岩、永定、上杭为中心区域的闽西根据地初步建立后,为巩固红色政权、打击高利贷,以及为革命根据地提供必要的经济保证,闽西根据地创办了许多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开展物资和资金上的互助合作。
闽西根据地是土地革命时期最早创办信用合作社的革命根据地。1929年9月,中共闽西特委发出《关于剪刀差问题》的第7号通告,提出“在县区政府经济委员会有计划地向群众宣传,并帮助奖励群众创造合作社,如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使农民卖米买货不为商人所剥夺,而农村贮藏资本得以收集,使金融流通”。闽西苏维埃政府于1929年10月成立上杭县北四区信用合作社和永定县太平区信用合作社。太平区信用合作社社址在高陂镇黄田茂龙楼,陈海贤任太平区苏维埃财政委员会主任,之后,陈海贤调任永定县苏维埃政府常委、财政科长,主任由林清风、林锦彬等接任。同年11月,赖祖烈、阮山在永定县丰田里湖雷乡成立了信用合作社,因其所在地行政区划属第三区,故名永定第三区(后改为第一区)信用合作社,赖祖烈为第一任主任。之后,永定的第一区、第二区、第九区、第十区、第十一区先后建立起信用合作社。
1930年11月,中共闽西特委报告总结出当时比较大的信用合作社有上杭北四区信用合作社,营金约2000元;永定第一、二区信用合作社,营金5000余元;永定太平第九、十、十一区信用合作社,营金3000余元。永定合溪及各县区信用合作社,营金千元、数百元不等,低利借贷,颇便于农民。1934年1月,苏维埃政府再次掀起创办信用合作社的高潮,闽西根据地的长汀县、兆征县(今长汀县境内)及汀州市东郊区、江鄞区等县区都相继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同年10月,工农红军长征北上,信用合作社被迫停办。
其他革命根据地创办信用合作社的时间都比闽西根据地要晚。例如,鄂豫皖根据地于1930年至1932年间创办了信用合作社;湘赣革命根据地于1933年10月通过湘赣省经济建设会议的决议,正式提出以县为单位开始建立信用合作社;江西赣南苏区先后于1934年的4月和7~8月成立瑞金县信用合作社和兴国县信用合作社。
这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建立合作金融的一次早期重要实践,在合作金融理论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同时,信用合作事业的创办对于支持革命战争、发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商品流通、巩固工农民主政权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累了丰富的货币发行和管理经验
土地革命时期,闽西根据地发行的信用合作社纸币(一般称流通券)是可兑现性质的,闽西根据地的纸币发行都强调可十足兑现,以增强群众对纸币的信任。
1929年,闽西根据地的永定、上杭等县的信用合作社发行了纸币,满足了市场对辅币的需要。例如,永定第三区信用合作社的银毫票、永定县太平区信用合作社的银元票(纸币与银元等价使用,流通使用的范围除太平区管辖地区外,龙岩县城的“谦记”金银店可办理纸币兑换)、上杭县北四区信用合作社的流通券、杭武县坑口墟消费合作社的银毫票。
闽西苏维埃政府对合作社发行纸币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尤其重视纸币发行的基金问题。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各合作社发行纸币须报经闽西苏维埃政府批准,发行数量不得超过资本的半数,超过部分责令其收回。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取缔纸币条例》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由发行纸币,发行纸币机关,要信用合作社才有资格。信用合作社要有五千元以上现金,请得闽西政府批准者,才准发行纸币,但不得超过现金之半数。
1931年4月25日通过的《闽西苏维埃政府经济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规定:“合作社已发出纸票的,应立即向经委会登记(表册由经济部制定),以后合作社不得再发行纸票,过去发的纸票如超过限制的,应收回。”因此,闽西苏维埃政府规定各合作社不得再增发纸币,已发行的纸币用现金(银元)逐步收回,纸币应由政府银行集中统一发行。
闽西工农银行集中发行纸币之前,由苏维埃政府特许发行的信用合作社小额纸币,数额虽不多,但对稳定根据地的货币流通、便利市场商品交易往来、巩固苏维埃政权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信用合作社由此积累了丰富的货币发行和管理的经验,包括由政府批准和监管、重视发行基金等。
出台了最早的信用合作社管理规章
土地革命时期,闽西根据地最早制定、出台了管理信用合作社的相关法令和文件。1929年9月30日,中共闽西特委发出《关于剪刀差问题》的第7号通告,提出要帮助、奖励群众创办包括信用合作社在内的各种合作社。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举办干部训练班,专门编印《合作社讲授大纲》,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种类有信用、消费和生产合作社等,并详细阐述了合作社的作用、原则、系统、组织、社员、红利之分配,合作社的股本、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过去合作社工作缺点、办理合作社手续以及合作社的宣传要点等。《合作社讲授大纲》是目前所见革命根据地最早的有关信用合作社的培训教材,而且内容系统、全面,有力地推进了闽西苏区合作事业的发展。
1930年3月24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中指出要普遍发展信用合作社组织,以吸收乡村存款,明确了保存现金、维持市面之流通的任务。同时,对于发展合作社组织,《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还提出:“规定合作社条例予以保护;各处合作社要纠正过去照股分红之错误,要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红;各地尽量宣传合作社作用,普遍发展各种合作社的组织;有乡合作社地方要进一步组织区或县合作社;政府经常召集合作社办事人开会,讨论合作社进行方法。”
1930年9月2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通过的《经济、财政、土地委员会联席会决议案》中也有关于合作社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富农分子不准加入合作社,其既加入合作社之富农,即刻取消其股东权,并停止分红,其股金与利息待一年后归还;合作社有向工农银行借贷优越权;合作社有向苏维埃工厂及商店购货之优先权。在组织区合作社方面,决议案规定:按经济系统组织之区以上合作社之下,须组织区合作社;乡合作社按资本之20%至30%付与区合作社做基金;乡消费合作社直接向合作社购买;按照社员购买量分红;乡信用合作社按资本30%付与区信用合作社做基金;生产合作社不须组织区合作社,其红利除成本费外,按照劳动力分配。
1931年4月25日通过的《闽西苏维埃政府经济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提出:信用合作社借款,须按群众的需要与用途,不好随便乱借(过去许多地方要借的不借,不必借的则借),借贷时一定记明还期。在目前春耕时候,群众无资本下种的,应集中股金借给他们买肥料,如在四、五月时,应特别借钱给穷人买米谷。
1931年5月,《杭武县区经济委员会各区合作社主任联席会议决议案》中明确提出:“各种合作社都没有向政府登记,所以合作社数量多少?营业情形怎样?我们无从知道。”因而决议案要求所有合作社均须迅速登记,由县经济委员会授予商业证书;合作社须按期召集各种会议,报告商业情形,讨论合作社进行事项,并向政府作月终报告;富农不准加入合作社,停止以前已加入的富农的分红及一切权利,其股金则借合作社作基金,按股金作低利偿息或延期归还,已入股的社员要发证章;各合作社在一个月内应将股金缴百分之十到工农银行入股。
闽西根据地不仅最早进行了创办信用合作社的艰难探索,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信用合作社的章程、管理制度及业务经营办法等,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开展金融业管理的最早尝试,取得了许多较为成功的经验。这些经验最终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认可和采纳,也为其他根据地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1933年6月,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正式颁布《发展合作社大纲》,对信用合作社的组织系统,如何办理改善和扩大现有的组织及发展新的组织进行了明确说明和阐述。9月10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专门颁布了《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主要规定:凡苏区工农劳苦群众均可加入,富农、资本家、商人及其他剥削者不得加入;信用合作社资本由社员集股筹集,每股1元至5元,1家1股或数股不限,缴足股金后发给股票;社员可优先获得信用社的低息贷款;信用社3个月结算一次,每期纯利以50%为公积金,10%为管理委员及职员奖金,10%为社员公益金,30%照社员所付利息额为标准比例分还社员之借款者。
社员大会为信用社的最高组织,并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日常事务及监督等。《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制定的第一部有关信用合作社的章程,其中很多条文都源自于闽西根据地制定的相关办法。
积累了股票发行和管理的经验
早在大革命时期,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和浏东平民银行就发行了股票。这是中国共产党发行股票的最初尝试,也为后来股票发行工作提供了经验,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土地革命时期,闽西根据地较早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创办了信用合作社。
1929年9月,中共闽西特委发出通告,要求各区着手发动群众招集私人股金,创办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闽西根据地各区、乡都开始筹办信用合作社。闽西根据地信用社的资金主要靠群众集股,苏维埃政府明确规定信用社为群众所组织的经济团体,不是政府所办的便利或救济人民的机关。每股股金一般为大洋1元至5元,以家为单位,一家愿入数股者听便。交足股金的社员,信用社发给股票,社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但每一社员(代表一家)不论入股多少,以一权为限,股权可转让与继承。
1930年春,闽西永定县第一区信用合作社成立,总共募集股金3千余元,每股1元,群众募集了40%,商店认股60%。1934年5月12日,兆征县信用合作社主任魏连辉发给大埔区十里铺乡魏锦先的股票号码已达003761号。永定县第一信用合作社和兆征县信用合作社的股票是目前所见苏区最早发行的一批信用合作社的股票,见证了苏区股份制经济创建的历史。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股票管理非常灵活,股金可以分期缴纳,大多可用实物或其他有价票证折抵认股,这为日后信用合作社发行股票积累了重要经验。闽西工农银行的创办也同样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银行资金。
取得了对信用合作社内部管理以及政府扶持的探索经验
信用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三个月开会一次,负责制定和修改社章及办事细则,审查业务报告和账目等。由社员大会推举3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信用社业务;选举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对管理委员的行为及账目进行审查和监督;合作社的盈余,除津贴费用及股息支付外,其余为红利。红利的10%为公积金;10%为管理员酬劳金;30%为股本利息,照股均分;50%摊还社员参加营业者。
各级苏维埃政府多方扶持信用社的发展。在资金上,政府指示闽西工农银行将信用社作为优先贷款的对象,并给予利率优惠。1934年5月,为扩大信用社股金,政府决定群众可用公债券向信用社入股,允许信用社将所收债券向国家银行抵押贷款,并对信用社免征所得税。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还通过各分支行向信用社投资,实行低利率借款,并在业务上给予辅导,帮助信用社明确贷款对象和方向,完善贷款和内部管理办法。
闽西根据地信用合作社的上述内部管理方式和所体现的管理原则,以及推动由政府扶持信用社的尝试,都为后来信用社的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为中国共产党培养了一批金融人才
闽西根据地创办信用合作社后,随之涌现出许多信用合作社主任、业务骨干以及参与筹办的相关人员,信用合作社的创办为中国共产党培养了一批金融人才,主要有阮山、赖祖烈、陈海贤、林锦彬、林修纪等人。这些红色金融人才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金融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参与筹办永定县第三区信用合作社的阮山后来担任了闽西工农银行行长,他推行建立了一整套银行制度,对其他根据地开办工农银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后来创办国家银行积累了经验。
永定县革命委员会和永定县苏维埃政府财政委员赖祖烈参与创办了永定第一区信用合作社,并担任该社主任。1930年9月,赖祖烈被调任筹办闽西工农银行,并任银行委员会七人(阮山、邓子恢和曹菊如等)委员之一,后担任闽西工农银行营业科长兼秘书。之后,赖祖烈随毛泽民、李六如筹建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和福建省分行,并担任分行行长兼福建金库主任。此外,参与创办太平区信用合作社并担任主任的陈海贤后来调任永定县苏维埃政府常委、财政科长,在更大的领域继续发光发热。
土地革命时期,闽西根据地创办信用合作社不仅时间最早,而且在信用合作社的管理、政府扶持、纸币发行、股票发行和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中国共产党探索建立合作金融事业的一段重要实践。同时,闽西根据地信用合作社还培养了一批红色金融人才。土地革命时期闽西根据地创办的信用合作事业在红色金融发展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本文选自《中国农村金融》第2期杂志特别策划:纪念红色农信诞生90周年)
作者:万立明,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