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无效,诉讼程序可否继续进行
专利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两审终审,在涉及专利权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一般是以其拥有的国家授予的专利权为其权利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此时,被诉侵权人会进行相应的抗辩,比如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等,当然,被诉侵权人最常见的应诉方式还包括对所涉及的专利权提起无效程序,即针对涉案专利的效力进行抗辩,从而启动基于效力抗辩的行政程序。按照现有的专利诉讼制度,侵权诉讼程序和无效行政程序都有可能通过二审从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而行政诉讼程序所引起的专利权利的不确定性,对于侵权诉讼程序具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在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涉案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了,那么,侵权诉讼程序还将如何进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该司法解释对于专利权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侵权诉讼程序,以及权利人如何进行后续救济提供了依据,并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资源。但是,从该条解释可以看出,对于人民法院的处理来说,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作出独立裁判,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继续审理侵权诉讼。
对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641号《民事裁定书》,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撤销一审裁判并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如果权利人能够针对专利无效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无效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则可以另行起诉。
本文要着重讨论的是:对于涉案专利被复审委员会无效之后侵权诉讼继续审理的情形。2020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尚未生效时能否继续审理本案。该案的裁判观点是:虽然第420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涉案专利权宣告全部无效,但该决定尚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而未生效,涉案专利尚为有效专利,法院可基于具体案情,决定是否继续推进对案件的审理。所依据的同样是上述《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两个案件,都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样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而且合议组成员也有部分相同,为何会有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最关键之处应该在于“法院可基于具体案情,决定是否继续推进对案件的审理”。
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280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虽然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但是权利人立即提起了行政诉讼,且依然向合议组详细的阐述了无效过程中复审委员会存在明显错误的地方,其对于该专利权所做出的实质性的努力以及对于技术争辩所具有的态度,让合议组认为,该案具有继续审理的意义所在,对于合议组做出继续审理的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梳理该案进程可以看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之前的2019年11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专利权人针对第42072号无效决定提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号为(2019)京73行初14244号)。专利权人提供了其提起该行政诉讼所依据的理由,详细的阐述了复审委所作无效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专利权人的意见。此处,我们是否可以初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已经释放出一定的信号,不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而是认为涉案专利应该有效,因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会进行后续的侵权对比并最终判决侵权成立,从而做出了生效判决。那么,是否还可以进一步的认为:无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何种判决,该案都极有可能会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二审,此处的认定就意味着行政诉讼二审的最终结果?
关键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424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诉请,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42072号无效决定。也就是说,从当前的诉讼情形来看,专利权所处的状态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状态刚好相反。
也就意味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中是力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的生效判决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中,对于涉案专利技术的认定是不一致的。相信专利权人一定已针对该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来作出最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会作出何种行政判决,我们拭目以待。无论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直接改判还是发回重审、甚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等,每一种情形都值得后续进一步关注。
对于专利被无效后还继续审理的案件相对较少,对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来说,该案的诉讼进程多多少少都有些出乎意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如何充分的利用行政诉讼二审,以及侵权的生效判决来争取到足够的利益,甚至通过该生效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专利无效决定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认定,来影响其他类似诉讼(如(2019)浙01民初2867、2868号等案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直接采用了该认定),从而获得最有利于权利人的结果,应该可以更深入探讨。对于处于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说,在面对类似情形时,希望对于诉讼进程的把握及取舍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
来源:九鼎天元知识产权 作者卿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