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MA文怼小猪事件,创意大咖们怎么看?

昨天,KARMA官方账号所发的文章“当一条接近完工的广告被客户抛弃”(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刷爆了广告人的朋友圈,文章讲述了小猪短租在广告合作中的“跳票”行为。尽管,TVC的后期制作突然被客户放弃,可KARMA还是坚持做出了成片。

对此,TOP君有两点看法:

首先,为小猪短租不用这支TVC的决定而惋惜,因为KARMA为它制作的这支TVC无论是从制作水平还是从创意上来看都算今年非常不错的作品。

其次,也为KARMA能继续把这支TVC做完点赞,因为他没有因为客户的失信而去失信欧洲制作团队,也避免一次让外国团队见证中国广告环境“脏乱差”的机会。

可生意终归是生意,难道广告公司就应该为这样的失信买单吗?为此,TOP采访了几位广告公司的老板,听一听他们的看法:

涂晓明  Verawom联合创始人&副总裁

1.我不相信这是KARMA和客户的炒作,万一真是的话我瞎了眼,我要好好反思是这个行业出问题了,还是我选择了一个错误的行业;

2.无论作品好不好,每一步都是确认着过来的,极少有公司敢在客户不确认的情况下冒险,所以客户应该按照合约支付一部分款项是应该的,其他款项应该商量个解决办法;

3.对行业口碑没有保证的客户或者拿到投资的创业型企业,支付预付款必须坚持,不坚持就是自己冒险,出了事只能说活该了,记住教训吧。

最后说下,中国到今天依然不是一个特别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家,我辈需要努力,让这个国家变得更好。

任轩宁  有门互动联合创始人

关于这件事,我觉得去抨击甲方,我没有特别大的兴趣。因为这没什么可多说的,就是他们渣,打官司把钱要回来就好。

我反倒是对行业中的一些表态有些想法。一个行业之所以能称之为行业,就是要有基本的自知、共鸣、立场和企图心。一件有损行业的事情发生了,本就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事,可有的却恨不得在此时落井下石,冷嘲热讽,恨不得教人家做人,以突显自身睿深智达,高屋建瓴。都说君子无缚鸡之力,在我看来,正是因为“这个行业”是文人最易于相轻。可笑的是,一般相轻之人,手上能拿得出的一部作品也没有。一日不同仇敌忾,一日就被拿捏在股掌之间。无论你是纯粹的创意人,还是纯粹的生意人,甫一入行,就太应该明白这个道理。毕竟这是个人的行业,生意也许会死得很惨,创意人是死不尽的,你总要站在一起活下去的一边。

小贩  天与空创意合伙人

这是一起乙方“被猪拱事件”,甲方站到了商业伦理的背面,清空了信用积分,赤果果耍流氓。

但这不是个案了,几乎每家创业型agency都遇到过奇葩甲方,就像海里什么物种都有,小虾对鲨鱼,如果你体量弱小、骨骼清瘦,往往就被掠食了。

专业上讲,纵观整条TVC和配套平面在策略上是一致的,即,打快捷酒店的痛点。如果作teaser完全没问题,当品牌形象片可能有一丝冒险,焦点偏移。因为民宿的核心优势,不在于怼酒店,那反而把自己做low了,而该渲染“个性化体验”,符合“个性化短租”定位,如果传达态度也该偏向居住自由主义的态度。

任何campaign都有风险,问题是,既然你当初买单了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很多创业品牌膨胀太快,野蛮生长,满脑子是大干一票,品牌一夜窜成网红,往往内部沟通和方向把控力容易出问题。这条TVC不是被大BOSS毙掉的,而是被急功近利的心态压垮的。

天与空就碰到奇葩无数,某零食品牌,按照天与空惯例,除了规定动作,还特意自己掏钱帮做了很多额外传播,把作品当自己的孩子看,客户却不领情,找各种理由拒付尾款,给我们发律师函,恶人先告状。还有一个奇葩客户,饮料界的老牌巨头,貌似中国土豪,竟为了几万块钱,逼迫我写了50个不同版本的品牌故事,还上门折腰赔礼,最后仍然没要到尾款。

谷歌不讲自己多厉害,只讲“不作恶”,信任是比能力更重要的品牌资产。

很多甲方要打的不是广告,是打脸。

江畔  意类广告创始人

今天看见了KARMA的声讨文章,片子制作的很好,贵的不容置疑。

又联想到前一阵的黄小厨事情,第一感觉就是广告人基本都是法盲。

相信KARMA和小猪的合同中应该明确过双方的违约机制。大家只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就可以。如果一方耍懒不履行,做好举证,起诉是最好的解决路径。非常担心文章的发出会被对方抓住把柄,被反告名誉权受损。

那我们会想为什么KARMA不用合约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我自己猜测如下)

因为我们常碰到的合同一般是这样的——

乙方希望写违约条款:当第一次制作ppm后如果甲方单方面违约,需要支付50%的违约金;开机后如果甲方单方面违约,需要支付90%的违约金。

而甲方一般的违约条款只会写:如果甲方单方面违约,按乙方实际产生费用支付。

要知道很多的制作费,都是没有票据的或者票据是晚开的,晚开的票据和人员的费用是不是被法律认可举证过程非常麻烦。

所以代理商是很无奈的。

因为本身在和甲方签订合约的时候,由于甲乙关系的不平等,我们常常要签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条约。我自己也有尝试要修改条约中的一些不合理规定但基本都是无效。有时候常常因为这些,会被对方钻空子。自己也是只能哑口无言。于是气得要死,发个文章伸张正义。

但在法律面前没有情绪可言。但是真的当你要为自己的情绪收到一纸公函的时候,要先考虑下你是不是愿意为这个再付个几百万。

另外在合同上,我们一般对于作品的归属权是有明确约定:

无论乙方制作的所有传播物料及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其它劳动成果是否通过甲方的验收,在甲方按照合约向乙方支付后,所有物料的归属权归甲方所有。

所以介于这条规定,按道理来说,客户付了50%的预付款,那么归属究竟属于谁,发布权归谁也是有待商榷。

所以,广告人除了情绪,记得也要好好读读合约。

檄文不是最好的方式。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