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些情况下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可以被认定无效?

所有的征收补偿,最终都是通过征收补偿协议来落实的。可以说,征收补偿协议是广大被征收人拿到补偿的保证书。正因如此,征收补偿协议签的好不好将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得到保障的程度高低。

一般情况下因为征收补偿协议多是经过双方协商自愿签署的,因此即使是有些微的瑕疵,法院一般也采取承认的态度。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争议却时有发生。那么,哪些情形下安置补偿协议能够被认定无效呢?这些违法情形又将会如何损害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呢?

一、协议双方身份出现法定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辨别自身行为的能力,所以征收方与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全部无效。

在实践中,征收方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情况比较罕见,相对常见的情况是与老年人签订。

有的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类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全部无效。

此外还存在征收方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即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亲戚、朋友签订协议,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从征收方角度来看,少数征收方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即不具有征收资格时,此时签订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常表现为征收方为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齐全的情形下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这种情形下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请求法院确定协议无效。

二、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在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并达成协议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被确认为无效协议。

而对于征收补偿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则应当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去考量,形式上如果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时,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则属于形式违法,协议无效;

对于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如果没有报批则也属形式违法,协议无效;

从内容上讲如果协议内容和征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协议中不一致的内容无效,补偿协议规定的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均属内容违法,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三、签订的手段违法

依据《民法典》的基本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订立补偿协议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无效。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某些地方征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了只要签协议就会有其他的额外补偿。并以此诱导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此外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达成的一种约定,双方都是当事人。所以,必须两方都应持有补偿协议,一方不持有很容易对对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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