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的进项如何抵扣?

客运车辆的进项如何抵扣?

最近,一家客运企业的会计有点纠结。

他们的客车外车身提供给广告公司发布车身广告,按《营改增应税服务注释》的规定,这属于“租赁业”,可以理解为把车身广告位出租给广告公司,总之,得按11%计税。

“我们客运业按3%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这个11%的税率就显得太高了啊”。会计去请示了一位税务人员,说这么高的税负有点不合理,能不能这个业务也按3%简易征收?

对不起,简易计税只针对客运业,出租业不能简易计税。

但有位税务人员也很理解这个税负重,认为,如果车子的确是试点前购入的,可以按3%计税。但如果是试点后新购入的呢?考虑到客运企业的特殊性,表示,按3%也行吧。

但是,会计自己也明白,按3%简易计税是没有政策依据的,税务人员口头上虽然表示支持与理解,但万一未来稽查不认怎么办?所以,纠结了。

我说,严格依法纳税,必须按11%纳税。但是,可以抵扣进项啊!

按营改增政策,“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进项不能抵扣,仅针对“专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如果客车既用于简易计税的客运,又用于一般计税的出租,就不属于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了,当然就可以全额抵扣进项。

实际上,汽油、水电之类的进项,由于无法区分用于运输、用于出租的量,所以,可以按销售额分摊进项,只不过租赁的销售额可能太小,摊不了多少,没必要在这上面打主意。

但新购买汽车本身的进项,只要这个汽车车身打了广告的,完全是可以抵扣的。

本以为解决了问题,谁知会计更纠结:

“这要是可以抵扣的话,我们的进项就太多了,车身广告就完全不用交增值税了,税务能同意吗?汽车主要用于运输,广告位租赁只是附带了一点点,这样全车进项都抵扣,会不会不匹配啊?”

实际上,按政策办,抵扣并不需要税务批准。增值税的规则就是这样的,进项抵扣没有所谓匹配性的要求,只要不属于不能抵扣的,就都可以抵扣。

不过,对这样的企业来说,进项太多倒真是一个问题。如果进项太多,就导致占用资金了。

企业应该提前进行测算,结合租赁业的销项税额与公司的进项税额,决定一个相对合适的进项金额。比如,所有汽车车身一年广告位租赁费,可能一台车的进项就够抵了,那么一年抵扣一台车的进项就行了。

这样,租赁业开出11%的增值税发票,由于汽车进项足够,所以,大多数时间内,不会产生租赁的增值税额。广告公司拿到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是乐不可支的。

明白了规则,就知道应该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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