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闹与门道!外单位人员机票到底能不能抵扣?

自从2019年39号公告取消了客运服务不能抵扣的政策之后,关于公司所承担外单位人员的客运进项能不能抵扣,倒成了一个话题。

有学员问我:老师,现在税务总局出了2019年31号公告,明确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的,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和派遣员工,就是说外单位人员的机票不能抵扣了吧?

真的么?

那还真不能这样认为。

2019年31号公告第一条:“2019年39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而2019年39号公告第六条的表述仿佛很简单:“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初39号公告发文后,内部的培训尺度、12366的解答,都将其中的的客运服务,限定于本公司员工发生。9月出台的2019年31号公告,让这种尺度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正因为明确的表述是:“只有本公司员工发生的客运费才允许抵扣进项”;所以给人的感觉就变成了,“外单位人员发生的客运费,就不允许抵扣”。

甚至给人感觉是,纵然事实上是员工,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或经过派遣,其客运费都不允许抵扣。

千万不能跟着感觉走!

当然,如果不懂增值税政策的规则,还真会被这个公告给搞懵。

我给大家分析一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构架了增值税的规则体系。就进项抵扣而言,只要是纳税人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金,并且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就都在准予抵扣之列(见《条例》第八条)。

所以,在支付和承担税金且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再规定或增加“允许抵扣项目”,是没有意义的。至多只能算是一种强调或者针对性回复。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该规定或增加的是“不允许抵扣项目”。

亦即,只要支付和承担了税金、取得了合法抵扣凭证,都是允许抵扣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再从中规定,哪些项目“不允许抵扣”。

明白了增值税规则,就可以知道,39号公告和31号公告规定 “本公司员工发生的客运服务可以抵扣”,并没有法律上的新意。这个规定只会导致不懂增值税的人迷茫:外单位人员的客运费呢?

是的,这就是关键:外单位人员的客运费允不允许抵扣,它没有进行专门规定!

换句话说,如果公司抵扣了外单位人员的客票,税务稽查能拿哪一条来要求他们进项转出呢?

引用31号公告这一条吗?这一条只讲了本单位员工可以抵扣,并没有说外单人员不能抵扣,引用的政策与所认定的事实不关联啊!

当然,更不能这样推理法条:限定本单位员工可以抵扣,就相当于外单位人员不能抵扣。行政执法不是儿戏,法律依据必须明确。

怎么会出现这种事呢?

还得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说起。

2019年39号公号之前,所有客运服务都不能抵扣,其渊源在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客运服务不得抵扣”。这里包含了境内、境外,员工非员工的所有客运服务进项,都不能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但是,2019年31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把这一条中的旅客运输服务给删了,这才是理解39号公告政策的重中之重,忽略这一条的各种解读都是走错了路: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外行看热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就是热闹

内行看门道,“客运服务不能抵扣被取消了”,这就是门道

所以,2019年39号公告把旅客运输服务从不得抵扣范围内取消后,所有的客运服务——境内的、境外的、天上的、地下的、员工的、非员工的——通通都不在不允许抵扣之列了。

当然,前提是由公司承担税金并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

如此说来,2019年39号公告所说的“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就只是对其中的一个部分进行了单独强调而已。

所以,2019年31号公告再次明文限定于签了劳动合同的人员可抵扣,不过是让热闹更热闹罢了,并不影响“旅客运输服务”已经被从不得抵扣项目删除的后果。

税务人员把39号、31号公告这一条拿在手上,依然不能证明抵扣了外单位人员机票的进项是错误的——因为这两个文件根本就没有涉及外单位人员。

有人问,既然是外单位人员的客票,税金就不是公司承担的,也能抵扣吗?

税金是不是公司承担,属于“事实”的范畴,与是不是本公司员工无关。

基于经营活动、基于合同约定,该由公司承担、且由公司承担了的客运费,那么税金也就都是公司承担的。至于说,如果属于“个人消费”、如果属于“职工福利”,那按《试点实施办》等相关政策,明确是不允许抵扣的,不得抵扣有法可依,执行就行。

可见,2019年31号公告这样对“可抵扣项目范围”进行限定,又有什么法律上的新意呢?

真不想让企业抵扣外单位人员的进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客运费用,不允许抵扣进项”。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对不允许抵扣范围直接进行规定,是基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授权,也是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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