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集体活动出事,谁负责任?现在有说法了!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广州一六旬老人景区私自爬树摘杨梅导致坠亡,家属向景区索赔60万,称树太好爬导致老人想去摘杨梅。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景区有责任,酌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2020年1月20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改判景区无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出台实施前,对于“自甘风险”这一概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侵权责任法》的第七十六条提到了涉及高度危险活动的条例,并没有广泛适用于其他情况。
上述案例中法庭的判处结果,只是基于公平原则。但《民法典》出台实施后,这将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这位老人爬杨梅树的行为,在法理上属于“自甘风险”,其受到的伤害理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应该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不允许守法者为“恶”买单,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
近来,因为组织老年人集体活动出事蛮多。前段时间,为此在法庭审理案件中根据律师辨论和有关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是:
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在活动中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出问题,组织者和其他人不承担责任。因为该组织者是义务的,不是盈利的团队。
现在组织者都印制免责协议书,要求大家签字。
律师说,就是不签约,只要不搞盈利,所有人都无责任,所以大家放心组织活动,有些赔偿都是编出来的,朋友同学战友等聚会如不是强行把对方灌醉,而是自愿饮酒都不将负法律责任。
请看看这段话,说得很有道理:
一、参加集体活动都是出于本人自愿,并且它有利于人体的身心健康,有利于避免老年人的孤独,可预防老年痴呆症。这是件好事,国家和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二、参加活动的人都是具有独立思考和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一切行为后果只要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他人侵害,都应该自负。
三、参加活动出现了意外的人,绝大多数应该是本人自身有疾病,遇时爆发出来而已。如果却将责任推给参与者和组织者,这完全是一种变相的讹诈行为。
四、意外死亡者其家属或子女讹诈来的钱,死者完全不能享用,而只能由其子女享受,这是体现了不孝子女的蛮横不讲理。
五、如果法官这样判处,最终会造成严重的的社会后果,只能是有弊而无利。
如果是这样,谁还敢组织老年人活动?谁还敢参与活动?
组织和参加活动的人们都会提心吊胆,老年人的身心也会受到很大的约束和创伤。
如果正常的老年人活动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那么:
一,这样的社会只是一个没有道德和良心所在的社会。
二,有的法官只不过是想所谓的搁平和揀顺而罢。
三,如果法官判处组织者有责,从而引发当事人因不平而引发疾病,最后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那是不是也该由法官负责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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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
换句话说,受害人事先了解了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一定的危险性,但仍然自愿去付诸行动,这相当于默认了将自行承担后果。
2
《民法典》新增“自甘风险”
《民法典》让“自甘风险”从一个法律上的术语成为了法律规定。这条新增条例为风险责任的分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也会大大减少担责不公正的现象。
《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几乎涵盖了人的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因此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总的来说,《民法典》是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而与时俱进的,其涵盖之全面更甚于以往的民法。值得一提的是,以前我们常说到法外容情,而新的《民法典》确是做到了法中有情,更多富有人情味的条文让我们在面对大大小小的民事纠纷中,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第一时间了解国家颁布的法律新规,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出于对于社会负责。推荐家中备一册《民法典》,做到知法懂法,最终的受益人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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