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让法院极度纠结的案件:做我情人就给钱,不做就还债?
这是一起让法院极度纠结的案件,纠结之处在于“似乎怎么判都不合适”。
一审法院“硬着头皮”判完,这起“烫手的山芋”又到了二审法院手里,二审法院权衡之下,可以说最后不走寻常路,作出了一个出乎所有人意料的“判决”。
案情并不复杂:
老张和小梅订立《协议》,约定:老张给小梅100万元,小梅答应做老张的情人;如果小梅提出不做老张的情人了,就要返还这100万元;如果老张提出不需要小梅做情人了,则100万就当赔偿和赠与。
你情我愿之时自然没有争议,但随着双方感情破裂,这100万的纠纷也随之而起。
但谁也没料到的是,老张竟然选择了一种最为光明正大的方式来追讨这笔钱——提起诉讼。
并且老张提起诉讼的理由,也相当“专业”——并不是以小梅违反协议约定为由,而是以该协议系情债之约,应属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小梅返还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因此判决支持老张诉求,也就是小梅当如数返还100万。
小梅自然不服判决,于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案卷于是到了二审法院手中,二审法院一看,这一审判得不合适啊,但是问题也随之来了:
该怎么判合适呢?
(看到这里,大家不妨也想想本案该怎么判比较合适?)
本案难点:
@讨哥说法从法律角度来谈谈本案难点,总体来说有三种争议观点——
观点1: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这也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小梅返还100万元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基本延续了这一规定)
但是从上述规定也能看出,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单方返还财产”并不是唯一的处理方式(根据案件情况双方当事人还可能承担“折价补偿”“损失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小梅返还100万元,从法律角度并非完全能站住脚。
同时从社会效果来看,这样的判决也显然“偏向”了包养情妇者,容易助长不正之风。
观点2:驳回原告方诉请,将钱款没收上缴国家所有
本案中,如果判决支持小梅收取这100万元,既无法律依据,从社会效果来看同样也不适合。
那么就有人提出,既然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那直接没收这100万“上缴国库”如何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显然也不适合——收缴作为对违法所得的一种惩罚手段,本案100万元并不是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自然也没有上缴国家所有的道理。
观点3: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这一观点也是最终二审法院采用的观点:简单说就是,你这案子我既不判返还男方,也不判归女方所有,而是法院我不审了。
(注意,这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请】的本质区别:前者是不审理,后者是不支持诉讼请求)
那二审法院如此裁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108条: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法也曾明确:
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有损公序良俗,应予禁止,对此类纠纷原告要求保护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在本案中,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并且以情人关系的存续作为钱款是否返还的条件,此类协议虽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角度来看,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德,也有损社会公序良俗。
总的来说,二审法院最终“驳回起诉”的裁定,看似是“推卸责任”,实则是本案“最适当的结果”。
可能也有人会问了:那最终这100万何去何从呢?
只能说,“情妇协议”此等违背公序良俗之事,当事方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然是行不通了,想要回钱恐怕只能想想其他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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