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疑被15岁女儿勒死,北大弑母案式的悲剧再次发生!
最近,有消息称山东省一名45岁的女律师张某被15岁的女儿勒死。
张律师的讣告在网上流传
新京报报道称,据青岛市公安局人员透露,张某死后被装在行李箱中,其15岁女儿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已被警方控制,“张某15岁的女儿认为母亲对其要求过于严格,引发母女矛盾”。
网上还有一些网友披露的但未予证实的案情细节:
张某离异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女儿今年15岁半,正上高中。案发前一天,女儿就想杀死母亲,次日晚上她替母亲按摩,然后从后面用绳子将母亲勒死,把尸体装在行李箱里。
做完这一切后,张的女儿反锁家门,独自和行李箱中的母亲遗体待了两天一夜,直到被发现。
具体细节如何还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属实,这名花季少女为什么会对亲母痛下杀手?她的巨大仇恨从何而来?
一般来说,杀死至亲的原因有以下3种可能性。
第一,凶手可能有抑郁症或双相障碍伴有被害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或精神分裂症。他们以为亲人要害死自己,出于自我保护,便先下手为强。
但在此案中,这个可能性不高。而且,一般有被害妄想症的青少年患者往往会觉得同学、老师、陌生人想害自己,而不会仅仅怀疑父母。
而且,如果发展到有杀人动机的程度,那病情肯定是非常严重了。除非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否则肯定会有所察觉,带其就医。但这个案件里面,目前没有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凶手患有重度抑郁症,先杀害亲人,再自杀,属“扩大性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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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性自杀常见于产后抑郁症的产妇中,她们不堪抑郁症的折磨,萌发了自杀的念头,又不忍心留下孩子在世受苦,便带着孩子一起离开人世。
可是,这位15岁女儿杀死母亲后,她并没有随即自杀,因此这个可能性非常低。
第三,受害亲人对凶手造成过巨大的心理伤害,后者遭受了叠加性心理创伤后,出现偏执型人格改变,甚至达到了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我认为,在此案中,这个可能性非常大。事件中有几个细节:张某是一名律师,从职业上讲,她是大众眼中的成功女性;张某是离异的单亲妈妈,独自带着女儿生活;以及,如果凶手真的是女儿,她虽然还没成年,却早有预谋,杀人动机非常强烈。
根据我们多年的、针对青少年精神心理障碍的临床经验,尤其是深度催眠下病理性记忆修复(TPMIH)的经验来判断:
悲剧的根源并不在孩子身上,很有可能就在这位律师妈妈身上。
很多在大众眼里精明能干、作风雷厉的成功人士,同时也有可能是一名有强迫型人格特点的家长。他们不仅对自己的事业追求完美,对身边的人、尤其是家人的要求也极高。而这种性格特征有利有弊。
一方面这可帮助他们提高工作能力,精益求精,成就事业。但事业上的成功又往往会反过来强化他们的强迫型人格特征,强化其自信,甚至可能过度自信,内心自负。
另一方面,这种性格特质可能令他们在家庭关系中非常强势。如果她是女性,可能会难以容忍丈夫的缺点,给对方带来巨大心理压力,家庭矛盾和冲突频发,最终离婚收场。在这一过程中,肯定会给孩子带来压力和叠加性的心理创伤。
如果母亲有强迫型人格特质,往往对孩子的学业、行为习惯、甚至包括衣食住行也要求非常高,非常容易下意识地强迫孩子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
就案中的律师张某来讲,离婚后,她与前夫的矛盾减少了,这对女儿来说是好事。但如果张某没有摆正心态,她可能会加强对女儿的要求和管控。
甚至,她的内心深处可能认为自己的婚姻失败了,有深深的挫败感,便有意无意地提高了对孩子的期待和培养,希望她不再重蹈覆辙,或者证明自己在家庭教育上的成功。
在这种日积月累的高压式教育下,孩子是极其压抑的。这个有重大弑母嫌疑的女孩,她对母亲的愤怒肯定是无以复加的,几乎可以肯定她已经罹患了严重的精神心理障碍,可能被诊断为抑郁症或双相障碍,但是关键在于她有严重的偏执型人格改变甚至人格障碍(虽然严格来说,她还不到18岁,不宜诊断为人格障碍),这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
这个案件像极了几年前的“北大弑母案”。北大学生吴谢宇各方面都非常优秀,是“别人家的孩子”。父亲得病去世后,他的教师母亲对他非常严格,达到高标准的行为规范母亲才满意。在亲朋好友眼里,吴谢宇特别懂事,是个“小大人”,天资聪明。
但完美的表象下埋藏的是暗涌。吴谢宇的真实情感很可能长期被压抑,无人可倾诉,不懂得释放负性情绪,逐渐形成严重的精神心理障碍。(北大弑母案的回看:北大学子弑母案反思:为什么“教师子女”更容易出问题?)
无论是吴谢宇案,还是这个山东女律师被杀案,都是人间的悲剧。如果凶手真的是15岁的女儿,她的内心肯定早已经千疮百孔了,服刑期间估计也会想尽办法自杀。即使想对她进行专业的心理干预,难度也是很大的。
当然,即使张某在家庭教育中犯了不少错误,但她的出发点是善意的,主要是出于母亲对孩子的爱。这位母亲错不至死,而凶手也必须依法接受法律惩罚。只是这种人间的悲剧本可以避免,让人心痛不已。
该案件目前还有很多细节未披露,我们只是根据临床经验去猜测一些可能性,未必与真相完全符合。不过,我们点评惨案,并不是想蹭热点、“消费”受害者,而是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借此加以反思。
生于19世纪的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曾认为,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即恶性犯罪的罪犯因遗传、变异,天生具备“犯罪”基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曾在电视节目上对这个理论有所解读。她也认为,除了后天的社会因素影响之外,确实有部分犯罪者是“天生犯罪人”,连对至亲都缺乏情感,会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
如果利用这个概念去看待女律师被杀的案子,那这个15岁的女儿是不是很可能就是“天生犯罪人”?我并不认同这种基因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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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否认,有小部分罪犯可能因为天生的智力缺陷、脑功能异常,导致情感、自制力缺失,从而成为其后来作出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但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用“天生犯罪人”给他们打上烙印,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我们的社会也负有不少责任。
更何况,对于没有智力缺陷、脑功能异常的人,即使他们真的带有所谓的“冷酷无情、暴躁易怒、难以自控的基因特质”,但把携带这种基因的人放到良好的环境中成长,通过表观遗传、基因表达等生理机制,并根据经典的认知理论和行为理论,他们同样可以成为一位品格优秀的人。
而我们通过深度催眠下创伤修复发现,很多孩子的仇恨实际上是来自于遭受大量叠加性心理创伤,而非先天更非遗传,通过高效修复再加上家庭治疗,父母的自我反省和提升,这些仇恨可以迅速化解,甚至感情可以升华。
所以,我们要承认,如果只基于传统精神病学和传统心理学,我们对人的精神心理世界的认知仍有很大局限性。不能把无法解释的现象一味归结于遗传或者先天因素。这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
某个个体、某个家庭的悲剧,其实也是社会的悲剧。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只有在悲剧上进行反思、反省,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才能得到提升。至少通过这个案件,真诚地希望广大父母们要深刻认识到以下3点:
第一,一个人最重要的性格品质就是自我反省能力。家长们一定要觉察自己的不足,尤其要自查是否有强迫型人格特质,切勿遇事就责备他人、埋怨社会;加强自我反省、改变和提升,改善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
第二,在婚姻关系不良甚至破裂时,要看到双方都有责任。双方的“三观不合”其实是各自原生家庭中的三观不一致;必须理性对待,不要把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于对方,不要在孩子面前指责对方,更不要把所有自己未实现的愿望寄托在孩子身上,施加高压。
第三,一定要注重孩子的心身健康。时刻察觉自己的价值观是否走偏,更不要把成年人扭曲的价值观强行灌输到孩子身上,以此证明自己的成功。
只有家长真正地走进孩子的内心世界,建立亲密的亲子关系,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这个家庭才能收获真正的幸福,有更多的这样的家庭组成的社会才能趋于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