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交所最新一期审核动态典型案例解读(对深交所的日后事项判断有异议)

台风“烟花”来袭,窗外“群魔乱舞”!特待在家中,学习交易所最新审核动态(深交所2021第12期、上交所2021第6期)。偶有所得,与诸位分享。
本文分享两个典型案例,深交所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判断、上交所的收入总额法、净额法判断。其中,对于深交所的判断,我认为其分析有理,但结论存在不妥

两个案例分享及解读如下:

一、深交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判断案例(有异议)

案例及分析原文如下:

C社:案例系报告期内发行人被别人告侵权,确认了预计负债2000万,期后诉讼判决,判定损失2000万,事后双方未按判定金额赔偿,而是和解赔偿2800万。为什么后来赔偿金额高于法院判定金额,我想大概率是原告认为不合理,准备提起上诉,发行人就加大赔偿金额到2800万,双方和解,让原告不要再纠缠。

针对前述事项,深交所的判断是双方和解作为期后非调整事项,按规定披露即可。而我认为这判断不妥。如准则举例,报告期的诉讼,期后法院对此诉讼事项判决,判决结果作为已存在事项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应作为调整事项。虽然准则举例未提期后和解,但和解事项,其性质与法院判决事项一致,都是对报告期内已存在事项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既然判决结果是作为调整事项,那么和解事项也应作为调整事项。该和解协议是对报告期内纠纷事项的解决方案,并非独立的、新发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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